关于越南宽卷临时适用反规避贸易救济措施的决定
越南工贸部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编号:612/QĐ-BCT河内,2026 年 4 月 2 日
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部分热轧钢板产品临时适用反规避贸易救济措施
第一条 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宽度大于 1880mm 且厚度小于等于 2300mm、税号为 HS 7208.25.00、7208.26.00、7208.27.19、7208.27.99、7208.36.00、7208.37.00、7208.38.00、7208.39.20、7208.39.40、7208.39.90、7208.52.00、7208.53.00、7208.54.90、7208.90.90、7211.14.15、7211.14.16、7211.14.19、7211.19.13、7211.19.19、7211.90.12、7211.90.19、7225.30.90、7225.40.90、7225.99.90、7226.91.10、7226.91.90(案件编号:AC03.AD20)的部分热轧钢板产品,临时适用反规避贸易救济措施,详细内容见本决定附件通知。
第二条 措施适用程序按照对外贸易管理相关法律执行。
第三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 15(十五)日后生效。
初步调查结论
调查机关初步调查结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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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于中国、宽度大于 1880mm 且厚度≤2300mm 的热轧钢板产品,存在规避 2025 年 7 月 4 日第 1959/QĐ-BCT 号决定(对中国部分热轧钢板产品正式征收反倾销税、终止印度产品反倾销调查)所规定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具体通过对被适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商品进行非实质性改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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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避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口商品快速、大幅增长,对越南国内生产行业造成损害;同时,经济数据显示,针对中国热轧钢板产品的反倾销(CBPG)措施效果,正因中国规避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口商品而持续削弱。
临时反规避贸易救济措施
1 对本通知第 1 条规定的商品,临时适用反规避贸易救济措施(本通知 3.2 条规定的除外情形除外),以第 1959/QĐ-BCT 号决定规定的反倾销税率为基础,具体如下: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出口企业:执行27.83%反倾销税率
2 本通知第 1 条规定的商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不适用临时反规避贸易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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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轧钢板产品碳含量(按重量计)>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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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10mm 的卷材状热轧钢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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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025 年 7 月 4 日第 1959/QĐ-BCT 号决定,被正式排除在反倾销税适用范围外的热轧钢板产品。
3 本通知第 1 条规定的商品,豁免适用临时反规避贸易救济措施的具体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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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号为 BW450、BS700MCK2、AG700、LG700T 的钢板产品。
进口上述产品的企业,可按照工贸部部长 2025 年第 26/2025/TT-BCT 号通知规定的流程,向工贸部贸易救济局提交豁免申请。
临时反规避措施的适用期限
本通知第 3 条规定的临时反规避贸易救济措施,自反规避措施决定生效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第 86/2025/NĐ-CP 号法令第 94 条第 4 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