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中国华能集团发布“2026年储能系统框架协议采购招标公告”,招标人为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资金来自企业自筹。
据悉,本次框架协议采购覆盖集团所属产业公司、区域公司基建类及生产类项目所需储能系统,协议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招标共划分为3个标段,总预估采购容量达4000MWh,标段1为集中控制式电化学储能系统(314Ah≤电芯容量<450Ah),预估采购2000MWh,涵盖1h、2h、4h系统;标段2同样为集中控制式电化学储能系统(450Ah≤电芯容量<700Ah),预估采购1000MWh,包含2h、4h系统;标段3为分散式模块化、组串式电化学储能系统,预估采购1000MWh,支持2h、4h系统配置。
三个标段均要求投标人2022年1月1日至今累计国内磷酸铁锂电池储能业绩不低于1.5GWh,且至少拥有1项单体容量不低于100MWh的储能电站系统集成业绩;储能电芯国内供货总容量不低于2GWh,且具备相应单体容量的电站供货业绩。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及代理商投标。
原文如下: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2026年储能系统框架协议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6-03-1-091)
1. 招标条件
本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2026年储能系统框架协议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以各项目实施情况为准。
2.2 规 模:集团公司所属产业公司、区域公司基建类、生产类项目所需的储能系统,框架协议有效期至2027年。
2.3 标段划分:本次框架协议分为3个标段,标段划分如下:

2.4 施工地点:以各项目实施情况为准。
2.5 计划工期:以各项目实施情况为准。
2.6 招标范围:集团公司所属产业公司、区域公司基建类、生产类项目所需的储能系统,最终采购量以通过投资决策实际项目需求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标段1专用资格条件
3.2.1 投标人业绩要求:2022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具有累计不低于1.5GWh(磷酸铁锂电池))(若合同内容中无法体现磷酸铁锂电池,应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国内储能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显示容量页、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内容),并同时提供不低于300MWh合同(以合同容量累计)的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项目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2)至少具有1项国内单体项目容量不低于100MWh的储能电站项目储能系统集成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显示容量页、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内容),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每项业绩至少提供一张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项目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2 投标采用电芯业绩要求:2022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储能电芯国内供货总容量不低于2GWh,且至少具有1项国内单体不小于200MWh的电站供货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显示容量页、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内容),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每项业绩至少提供一张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项目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 资格能力要求,须同时满足以下五项要求:
(1)投标人投标的磷酸铁锂电池单体、电池模组和电池簇须提供第三方具有CMA和CNAS储能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符合GB/T36276《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标准的型式试验报告。
(2)投标人应提供PCS(储能变流器)的第三方具有CMA和CNAS资质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认证证书(大于等于所投产品功率),并提供高压、低压穿越检测报告(大于等于所投产品功率)。同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承诺:在设备供货前取得对应型号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且满足当地电网要求。若因无法提供导致的供货延误、现场窝工等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承担,并在货款中予以扣除。
(3)投标人应提供BMS(电池管理系统)第三方具有CMA和CNAS资质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4)投标人应提供EMS(能量管理系统)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投标人所提供的变压器产品须取得国际权威机构或者国家授权、许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试验、鉴定报告及不低于3150kVA变压器的型式试验报告。
3.2.4 投标人至少应具有电池单体、PCS(储能变流器)产品之一的自主研发及生产能力,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第三方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证明该产品为投标人研发或制造产品),并提供至少一项该产品的合同业绩,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每项业绩至少提供一张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项目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5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3 标段2专用资格条件
3.3.1 投标人业绩要求:2022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具有累计不低于1.5GWh(磷酸铁锂电池))(若合同内容中无法体现磷酸铁锂电池,应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国内储能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显示容量页、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内容),并同时提供不低于300MWh合同(以合同容量累计)的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项目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2)至少具有1项国内单体项目容量不低于100MWh的储能电站项目储能系统集成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显示容量页、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内容),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每项业绩至少提供一张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项目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3.2 投标采用电芯业绩要求:2022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储能电芯国内供货总容量不低于2GWh,且至少具有1项国内单体不小于100MWh的电站供货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显示容量页、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内容),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每项业绩至少提供一张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项目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3.3 资格能力要求,须同时满足以下五项要求:
(1)投标人投标的磷酸铁锂电池单体、电池模组和电池簇须承诺商品上架电子商城前提供第三方具有CMA和CNAS储能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符合GB/T36276《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标准的型式试验报告。
(2)投标人应提供PCS(储能变流器)的第三方具有CMA和CNAS资质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认证证书(大于等于所投产品功率),并提供高压、低压穿越检测报告(大于等于所投产品功率)。同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承诺:在设备供货前取得对应型号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且满足当地电网要求。若因无法提供导致的供货延误、现场窝工等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承担,并在货款中予以扣除。
(3)投标人应提供BMS(电池管理系统)第三方具有CMA和CNAS资质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4)投标人应提供EMS(能量管理系统)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投标人所提供的变压器产品须取得国际权威机构或者国家授权、许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试验、鉴定报告及不低于3150kVA变压器的型式试验报告。
3.3.4 投标人至少应具有电池单体、PCS(储能变流器)产品之一的自主研发及生产能力,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第三方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证明该产品为投标人研发或制造产品),并提供至少一项该产品的合同业绩,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每项业绩至少提供一张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项目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3.5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4 标段3专用资格条件
3.4.1 投标人业绩要求:2022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具有累计不低于1.5GWh(须磷酸铁锂电池)(若合同内容中无法体现磷酸铁锂电池,应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国内储能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显示容量页、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内容),并同时提供不低于300MWh合同(以合同容量累计)的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项目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2)至少具有1项国内单体项目容量不低于100MWh的储能电站项目储能系统集成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显示容量页、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内容),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项目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4.2 投标采用电芯业绩要求:2022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储能电芯国内供货总容量不低于2GWh,且至少具有1项国内单体不小于200MWh的电站供货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显示容量页、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内容),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项目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4.3 资格能力要求,须同时满足以下五项要求:
(1)投标人投标的磷酸铁锂电池单体、电池模组和电池簇须提供第三方具有CMA和CNAS储能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符合GB/T36276《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标准的型式试验报告。
(2)投标人应提供PCS(储能变流器)的第三方具有CMA和CNAS资质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认证证书(大于等于所投产品功率),并提供高压、低压穿越检测报告(大于等于所投产品功率)。PCS须采用三电平分散式模块化设计,180kW≤单台功率等级<500kW。同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承诺:在设备供货前取得对应型号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且满足当地电网要求。若因无法提供导致的供货延误、现场窝工等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承担,并在货款中予以扣除。
(3)投标人应提供BMS(电池管理系统)第三方具有CMA和CNAS资质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4)投标人应提供EMS(能量管理系统)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投标人所提供的变压器产品须取得国际权威机构或者国家授权、许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试验、鉴定报告及不低于3150kVA变压器的型式试验报告。
3.4.4 投标人至少应具有电池单体、PCS(储能变流器)产品之一的自主研发及生产能力,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第三方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证明该产品为投标人研发或制造产品),并提供至少一项该产品的合同业绩,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每项业绩至少提供一张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项目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4.5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