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现对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4年6月28日。
其中增加条款“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不得设计、制造及使用车载形式”。工信部说明称,该新增条款强调电动自行车不应使用车载充电器,与GB 42296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
具体原文如下:
公开征集对《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1、2)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4年6月28日。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公示反馈)。
公示时间:2024年5月30日-2024年6月28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61
附件:1.《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 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