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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奉贤新城购房新政:非沪籍人口 社保三年可购房

上海青浦区制定出台了人才新城区域购房政策。凡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年及以上、且在本市无住房,与青浦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工作满1年的非沪籍人才,并同时符合以下单位条件之一、个人条件之一的,可在青浦新城区域范围内购买1套住房,同时购房资格由居民家庭调整为个人。

单位条件:符合青浦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青浦区的企业;青浦区重点支持引进或为青浦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单位。

个人条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职业资格;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及以上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工种与证书相符,且符合单位主导产业或行业(单位提供证明);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大于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入选“青峰”人才计划、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或具有相当层次的人才;青浦区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青浦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人才。需由用人单位提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经区委人才办审核认定。其中,符合个人条件5-6的人才实行白名单制,不受单位条件以及工作年限、劳动(聘用)合同年限等前置条件的限制。

购房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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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新城东至老通波塘,南至沪青平公路(新),西至青浦大道,北至S26沪常高速,总面积91.1平方公里。

根据城镇发展实际和产业升级需求,上述购房区域范围可适当优化。


此外,微信公众号“上海奉贤”发布《奉贤区新城区域人才购房实施细则》。按照奉贤新城区域发展和产业导向,与用工单位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年及以上、在本市无住房的非沪籍人才,同时符合相关单位条件之一、个人条件之一,可购买奉贤新城住房1套,同时购房资格由居民家庭调整为个人。

奉贤区新城区域人才购房实施细则

为全面推动奉贤新城高质量发展,聚焦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和人才住房需求,深化人才安居工程,优化人才发展生态,全力打造南上海人才高地,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购房实施范围

人才购房区域总面积约68.9平方公里。范围设定:北至大叶公路,东至浦星公路,南至上海绕城高速,西至沪杭公路-南竹港;北至芝泽路,东至沪杭公路改线,南至八字桥路附近,西至地灵路。

二、人才购房准入条件

按照奉贤新城区域发展和产业导向,与用工单位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年及以上、在本市无住房的非沪籍人才,同时符合以下单位条件之一、个人条件之一,可购买奉贤新城住房1套,同时购房资格由居民家庭调整为个人。

(一)单位条件

1、符合奉贤新城产业发展导向,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均在奉贤新城,一年内未出现重大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的企业;

2、奉贤新城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对奉贤新城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支撑的机构;

3、符合奉贤新城产业发展导向,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均在奉贤新城产业协同区园区,一年内未出现重大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的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实行清单统一管理并定期更新。

(二)个人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才;

3、取得国家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高级工)证书,工作岗位与资格证书相符的高技能人才;

4、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大于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人才;

5、入选奉贤区“滨海贤人”系列优秀人才计划的人才;

6、入选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或具有相当层次的并纳入区委人才办管理服务的人才。

符合个人条件5-6的人才实行清单制,不受单位以及新城工作年限、劳动(聘用)合同年限等前置条件限制。

三、认定流程

(一)单位认定

1、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区属国有企业按照区域发展需要,向区经委推荐企业,经区经委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清单管理,并报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区房管局备案;

2、针对重点支持引进、重点发展,或为奉贤新城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机构,由区经委、区科委、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专项审定、严格把控,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清单管理,并报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区房管局备案。

(二)个人认定

1、符合个人条件1-4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稳定就业条款,凭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本人承诺书、购房意见书,由用人单位报属地党(工)委,经审核后报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出具人才认定函,人才认定函作为购房的审核材料之一;

2、符合个人条件5-6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稳定就业条款,凭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本人承诺书、购房意见书,由区委人才办出具人才认定函,人才认定函作为购房的审核材料之一。

其余操作流程按现行上海市商品住房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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