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到2025年 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超5万个

【江苏盐城:到2025年 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超5万个】近日,盐城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全面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力争到2025年,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超5万个,满足15万辆以上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车桩比超过省平均水平,公共桩平台接入全覆盖,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提供良好支撑。

近日,盐城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全面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力争到2025年,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超5万个,满足15万辆以上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车桩比超过省平均水平,公共桩平台接入全覆盖,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提供良好支撑。

具体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智能高效的充电服务网络,不断满足居民绿色出行的充电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省工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规划引领、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的原则,坚持市场主导、创新机制、多措并举、分类施策,以“两区”“三中心”为重点,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建立以信息高水平互联互通、智能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建设运营管理机制健全、统一有序惠及民生为特色的新型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全面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力争到2025年,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超5万个,满足15万辆以上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车桩比超过省平均水平,公共桩平台接入全覆盖,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提供良好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车桩相随,适度超前。加强规划引领,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整合交通、市政、电力、土地等公共资源,科学确定充电设施发展建设规模、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适度超前发展,适应快速增长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二)公用为主,自用为辅。根据不同场景、不同类别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坚持集约发展理念,因地制宜、分类有序推动公共领域、专用领域充电设施发展,加快推进居民区充电设施发展。

(三)规范管理,提升服务。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推动充电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充电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持续改善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

(四)市场主导,创新驱动。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的充电市场发展环境,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充电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实现充电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研究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综合交通、停车设施、能源发展、电力等专项规划的统筹衔接,总结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调整方案并按程序对规划进行滚动调整,探索综合集约利用方式,新增充电站选址应优先选择可利用的空地或交通设施用地。(市自规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二)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公共停车场与快速充(换)电站一体化建设,新建或改扩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达不到比例的,联合验收不予批准,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加快既有公共停车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25年底前,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建占车位比例力争不低于20%。(市住建局、市自规局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三)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

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贯彻实施《盐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指导意见》,对于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停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按照不低于停车位3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实施住宅用地供应时,要将上述配建充电基础设施要求纳入地块出让规划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上述配建充电基础设施要求纳入建设条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严格审核充电基础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项目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有关要求,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供电企业要配合相关部门、企业,做好充电基础设施业务指导、充电基础设施配电部分验收和供电服务相关工作。对于城镇老旧小区,加快研究制定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推进。(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自规局、市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探索小区充电设施开放共享机制。进一步挖掘小区固定车位自用充电桩潜力,鼓励开展临近车位分时共享,在保障自用桩业主充电需求的前提下,支持充电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与自用桩业主确定商务模式、明确运营机制,通过专业化管理开展分时共享业务。研究完善小区共享充电设施对社会开放相关管理要求。(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开展有序充电和统建统服试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居住社区智能有序充电设施“统建统服”实施方案,明确建设运营企业相关要求,打造一批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示范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江苏省居住(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有序充电技术规范》,完善市充电设施运行监测平台的相关功能,做好与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平台、电力服务平台的对接。制定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补贴政策,鼓励对存量充电设施进行有序充电功能改造,对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充电设施适当提高建设运营补贴标准。(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协调做好电力接入和安装施工。供电公司要完善居民充电桩用电报装全流程线上办理,在苏服办APP、“我的盐城”APP集成居民充电桩用电报装功能,通过“掌上一次申报、后台协同办理、信息集成共享”的形式,实现“居民充电桩报装一件事”全流程“掌上办”;配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电力现场勘查,明确接入路径,编制供电方案。居住社区管理单位要配合供电公司开展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调研,配合制定老旧小区充电设施电力接入规划方案并在小区进行公示;同时配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现场勘察,为充电设施安装施工提供必要协助。(市供电公司牵头,市住建局、市工信局配合)

(四)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充电设施建设。出台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利用党政机关、企事业内部停车位资源加快建设智能有序充电基础设施,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既有和新建停车场的停车位规划建设配备智能有序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比例不低于车位数(不含立体停车场的车位,下同)的10%,对外开放的停车位建设配备智能有序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比例不低于车位数的20%。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停车位、充电设施对外开放共享,提高存量充电设施使用效率。创新智能有序充电模式,到2023年底,建设一批示范单位与示范场站;到2025年底,力争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院落智能有序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五)加快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公交、环卫、通勤(含校车)、出租(含网约车)、邮政快递、租赁、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运营单位可自筹资金或与专业充电运营企业合作,优先在公交场站、快递物流园等专用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实现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高效互补。专用充电设施桩(枪)车比要达到1:3以上。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到2024年底前,公共服务领域运营单位停车场充电设施覆盖率应不低于50%。(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局、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六)促进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内国家A级旅游景区应结合实际按需建设充电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域。到2025年底前,全市3A级以上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20%,其中,2023年底应完成任务量不低于50%。(市文广旅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七)加快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在大型村镇、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规划布局充电网络,大力推动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等区域布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将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村村通工程”,鼓励在乡镇和相对集中的村组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保障乡镇、村居民的接桩需求。提升农村电网承载能力,提高乡村电网改造升级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快乡村配电网增容提质,确保供电可靠性指标稳步提升。(市农业农村局、市自规局、市工信局、市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八)稳步推进国省干道沿线快充网络建设。加快制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快充网络分阶段服务能力提升方案,优化公路快充站建设标准规范。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和停车位,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重点旅游景区周边等大流量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停车场等场所,建设或者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加强社会化充电服务。积极引导农村公路沿线乡镇优先在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强化公路沿线充电基础服务。(市交通局、市工信局牵头,市交投集团、市供电公司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九)提升平台智慧运维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政府监测平台,在支撑政府决策、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补贴申报、行业运行监测的基础上完善数据服务、安全监管、运行分析、行业服务监管等功能,推进跨平台信息交换共享。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高充(换)电设施的运维水平,提高设施定位的精度和准度,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提升设备故障远程诊断和处置能力。优化“我的盐城”APP充电服务功能,鼓励加大“我的盐城”APP充电服务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充电便利性和增强用户体验感。(市工信局、市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十)加强新技术新业态的推广应用

推动电动汽车充电负荷与电网互动。鼓励充电设备生产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发成套的有序充电解决方案,促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的充电运营平台与政府监测平台、电力服务平台数据互通,推动车联网、车网互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换一体站等试点示范,鼓励充电设施消纳清洁能源。市发展改革委要落实相应用电价格政策,落实充电负荷参与需求响应补贴标准。市供电公司要挖掘现有电网设备利用潜力,积极研究电动汽车充电负荷与电网互动实施方案,引导电动汽车参与车网互动,提高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等响应能力。(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推动老旧充电设施改造升级和新技术应用。督促企业加大老旧充电设施改造升级力度,对已离线、闲置、拆除等异常情况的充电设施按照平台管理办法做好迁移、改造、下线等工作,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应用,加强跨行业协作,推动产业各方协同升级。推动换电模式应用,围绕港口、公共交通、城市转运等场景应用,支持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依托我市风光资源,探索开展“风光储充”一体化试点应用,在充电桩利用率较低的地区建设集发电、储能、充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实现清洁能源就地消纳。(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积极推行市场化、公司化运作模式。通过优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建立合理价格机制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多元化,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鼓励国有平台公司、优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停车充电设施“统建统服”,采用特许经营等模式统一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波谷用电比例。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用地保障。明确和细化充电基础设施用地政策,保障公交、出租、分时租赁等运营类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针对老旧、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电需求的居民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选址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确需以单建方式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应符合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交通设施用地或公用设施用地范围,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市自规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二)简化建设审批手续。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企业在既有停车场、加油(气)站内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含配套)的,免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免于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实行备案制,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雨棚等安全、防护附属设施的,无需单独报批。(市发改委、市自规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三)优化奖补优惠政策。完善公共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财政支持政策。统筹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有序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每年选择不超过10个市级试点项目给予补贴。加强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设施的补贴力度。全市范围内的各停车场在提供新能源汽车入场充电服务期间,优惠收取停车费。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对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四)维护停车充电秩序。对建在停车场内部非独立的充电站,停车场管理企业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电动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的停车和充电秩序。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泊位管理和整治,明确违法处置流程和处罚标准,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泊位管理秩序,切实维护新能源车辆停车权利。在本市范围内,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停车免费。(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五)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保障。做好电网规划与充(换)电设施规划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对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予以保障,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市发改委、市自规局、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六)规范行业标准制定实施。落实国家、省行业规范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市充电基础设施管线铺设、设备安装、工程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等监管机制,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范化,积极推广充电设备产品认证,全流程保障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承诺公示制事中事后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市住建局、市市监局、市工信局、市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定期调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和要求,制定具体的细化落实方案,形成合力、推进落实,确保各项支持政策落到实处,共同促进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落实安全责任。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运营主体责任,明确安全责任人,定期对充(换)电设施进行巡检和安全检查,对出现故障的充(换)电设施,要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建立畅通的服务投诉渠道,积极处理用户的问题反馈,提高用户体验。各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结合职责,加强配套供电、规划建设、公共充(换)电场所及居民充电桩的安全管理,鼓励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各级消防部门牵头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强化示范引领。各地要科学布局充电设施,加强与城乡建设规划和电网规划的统筹协调,有针对性地支持一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创新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探索先进适用充电技术,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建设一批示范企业与示范场站,形成行业标杆作用和示范带动效应。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建设动态和典型经验等的宣传,为充电设施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附件

市推动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加强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行平台建设,推动全市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配合市财政局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财政支持政策,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配合编制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加强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的规划建设,落实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价格政策。

(三)市公安局。指导各地公安部门配合做好居民充电桩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泊位管理和整治。

(四)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落实充(换)电基础设施的用地政策,简化规划用地等方面审批流程,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善城市居住区及公共建筑充电设施工程建设监管机制,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指导各地协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支持和配合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

(七)市城市管理局。主要指导建筑后退空间充电设施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

(八)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国省干道沿线充(换)电设施建设,提高充电服务场地保障能力。

(九)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农村地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电动汽车下乡创造条件。

(十)市商务局。鼓励商场、酒店等场所充(换)电设施建设。

(十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推动文化旅游场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十二)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电动汽车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市国资委。协调推进国有企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十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推广充电设备产品认证。

(十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调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十六)市消防救援支队。指导各地做好充(换)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电动汽车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七)市供电公司。将充(换)电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保证供电容量满足需求且具有包容性;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积极推动电动汽车有序充电,提高电网运行效率;为公路沿线和农村地区充(换)电设施建设提供用电保障,提高充(换)电设施的覆盖面。

关联阅读:《进一步促进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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