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适应产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7月14日至2023年8月14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
第一类鼓励类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关键技术创新,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有利于产业跨区域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有利于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和服务业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技术、装备和产品。对改造后能效达到最新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标杆水平的项目,参照鼓励类管理。
鼓励类目录聚焦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关键领域,重点鼓励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需要政府发挥引导作用、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事项;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发挥、对国计民生影响不大、对行业发展作用有限、发展水平不再先进的事项,不再列入鼓励类。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对鼓励类投资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色金属
综合利用:高效、节能、低污染、规模化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
(1)废杂有色金属回收利用。
(2)有价元素的综合利用。
(3)赤泥及其他冶炼废渣综合利用。
(4)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
(5)钨冶炼废渣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利用处置。
(6)锌湿法冶炼浸出渣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7)铝灰渣资源化利用。
(8)再生有色金属新材料。
新材料:
(1)信息。半导体、芯片用电子级多晶硅(包括区熔用多晶硅材料)、硅单晶(直径200mm以上)及碳化硅单晶、硅基电子气体、磷化铟单晶、多晶锗、锗单晶等,直径125mm以上直拉或直径50mm以上水平生长化合物半导体材料、铝铜硅钨钼稀土等大规格高纯靶材、超高纯稀有金属及靶材、超大规模集成电路铜镍硅和铜铬锆引线框架材料、电子焊料等。
(2)新能源。硅能源(晶硅光伏)材料,包括配套的高纯多晶硅(包括棒状多晶硅和颗粒硅)、高效单晶硅棒、高效单晶硅片;核级海绵锆及锆材、高容量长寿命锂离子电池用三元和多元、磷酸铁锂等正极材料,前驱体材料。
(3)交通运输、高端制造及其他领域。航空航天、海洋工程、数控机床、轨道交通、核工程、新能源、先进医疗装备、环保节能装备等高端制造用轻合金材料、铜镍金属材料、稀有稀土金属材料、贵金属材料、复合金属材料、金属陶瓷材料、助剂材料、生物医用材料、催化材料、3D打印材料、高性能硬质合金材料及其工具。
(4)新能源、半导体照明、电子领域用连续性金属卷材、真空镀膜材料、高性能箔材。
黄金
(1)黄金深部(1000米及以下)探矿与开采、智能化采选、氰化尾渣及含氰废水无害化处置、低氰或无氰提金。
(2)黄金尾矿(渣)及废石综合利用(回收有价元素、用于回填、制酸、建材等)。
(3)黄金冶炼有价元素高效综合利用〔难处理矿石选冶回收率≥75%;低品位矿石选冶回收率≥65%(不含堆浸);当黄金与其他矿物共生时,综合利用率≥70%;当黄金与其他矿物伴生时,综合利用率≥50%〕。
建材
规模不超过150吨/日(含)的电子信息产业用超薄基板玻璃、触控玻璃、高铝盖板玻璃、载板玻璃、导光板玻璃生产线、技术装备和产品;航天航空等领域所需的特种玻璃制造技术开发与生产、玻璃成型和表面功能化技术与装备开发;高硼硅玻璃,微晶玻璃;交通工具和太阳能装备用铝硅酸盐玻璃;光电探测技术用紫外玻璃、红外玻璃和特殊色散玻璃;大尺寸(1平方米及以上)钙钛矿、铜铟镓硒和碲化镉等薄膜光伏电池玻璃,TCO镀膜玻璃;节能、安全、显示、智能调控等功能玻璃产品及技术装备;超薄柔性玻璃一次成型技术及装备;智能化连续真空玻璃生产线;大型玻璃熔窑大功率玻璃-电”复合熔化技术,玻璃熔窑用全氧/富氧燃烧技术;玻璃熔窑利用绿色氢能成套技术及装备;一窑多线平板玻璃生产技术与装备;玻璃熔窑用低导热熔铸锆刚玉、长寿命(12年及以上)无铬碱性高档耐火材料;核动力堆高放射性废液固化玻璃开发及应用,大尺寸、多规格锂铝硅玻璃开发及生产。
机械
铸造装备:高紧实度粘土砂铸造成套装备,高效自硬砂铸造成套设备,消失模/V法/实型铸造工艺及装备,壳型铸造、精密组芯造型、硅溶胶熔模精密铸造工艺及装备,砂型3D打印/切削快速成型工艺与装备,轻合金高压/低压/挤压/差压/半固态等铸造工艺与装备,自动化智能制芯设备,外热风水冷长炉龄大吨位(10吨/小时以上)冲天炉,高温合金真空熔炼定向凝固设备,钛合金真空感应熔化设备,金属液自动化转运及定量浇注设备,金属液(铸铁、铸铝)短流程铸造工艺与设备,铸件高效自动化清理成套设备,铸造专用机器人。
环保装备:电解铝烟气氧化铝脱氟除尘技术装备。
汽车
轻量化材料应用:超高强度钢,高强韧低密度钢,ADI铸铁,高强度铝合金、镁合金、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塑料、复合纤维及生物基复合材料。
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正极材料(比容量≥180mAh/g,循环寿命2000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80%),负极材料(比容量≥500mAh/g,循环寿命2000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80%),隔膜(厚度≤12μm,孔隙率35%~60%,拉伸强度MD≥800kgf/cm2,TD≥800kgf/cm2)及负极氧化铝图层材料。
轻工
真空镀铝、喷镀氧化硅、聚乙烯醇(PVA)涂布型薄膜、功能性聚酯(PET)薄膜、无溶剂复合或热复合节能低碳聚丙烯薄膜、定向聚苯乙烯(OPS)薄膜及纸塑基多层复合等新型包装材料。
新型锂原电池(锂二硫化铁、锂亚硫酰氯等),锂离子电池、半固态和全固态锂电池、燃料电池、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新型结构(双极性、铅布水平、卷绕式、管式等)密封铅蓄电池、铅碳电池等新型电池和超级电容器,锂离子电池用三元和多元、磷酸铁锂等正极材料、中间相炭微球和硅碳等负极材料、单层与三层复合锂离子电池隔膜、氟代碳酸乙烯酯(FEC)等电解质与添加剂,碳纳米管、碳纳米管导电液等关键材料,废旧电池资源化和绿色循环生产工艺及其装备制造,锂离子电池、铅蓄电池、碱性锌锰电池(600只/分钟以上)等电池产品自动化、智能化生产成套制造装备。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废弃物回收:城市典型废弃物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包括规范回收站点、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绿色分拣中心、交易中心建设),废钢破碎生产线(4000马力以上)、废铜铝破碎分选线(回收率95%以上)、废塑料复合材料回收处理成套装备(回收率95%以上),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建设。
第二类限制类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安全生产,不利于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能效未达到最新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标杆水平的新建项目,参照限制类管理。
限制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主要从安全、环保、能耗、水耗、质量等方面设置限制条件,对已经不再产能过剩、市场能够有效调节、放开限制后没有安全环保等隐患、已有明确监管措施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不再列入限制类。
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煤炭
(1)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4)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煤矿项目。
(5)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商品煤、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电力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供电煤耗高于28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烟煤湿冷发电机组,供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烟煤空冷发电机组(不含燃用无烟煤、褐煤等特殊煤型的机组)。
(2)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
(3)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煤电机组(采用特殊炉型的机组除外)和燃煤锅炉。
石化化工
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000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回收利用除外),干法氟化铝、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钢铁
(1)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焦化企业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VOCs治理装置的炼焦项目。
(2)钢铁、铁合金、铸造用步进式烧结机,180平方米以下带式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铸造用生铁烧结机除外)。
(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
(4)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
(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弧炉。
(6)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7)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8)含铬质耐火材料。
(9)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工业硅矿热炉用直径1200mm以上石墨电极除外)。
(10)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1)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12)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铸造用生铁球团除外)。
(13)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热回收焦炉捣固煤饼体积<35立方米;半焦炉单炉生产能力<10万吨/年(单炉生产能力≥5万吨/年且使用低阶煤高温热解工艺的镁冶炼配气装置除外)。
(14)3000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
(15)300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高于1320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锰铁高炉企业。
(16)1.25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矿热电炉;1.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钙合金电耗高于11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7)1.65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1.6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9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8)2×2.5万千伏安(总容量5.0万千伏安)及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2×2.5万千伏安(总容量5.0万千伏安)以上,没有明确固废及危废处理工艺及设施的新建、扩建铁合金电炉(含所有矿热电炉及精炼电炉)。
(19)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
(20)厂区内无配套炼铁、炼钢工序的独立烧结、热轧生产线。
(21)半封闭式锰硅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矿热炉。
有色金属
(1)新建、扩建钨金属储量小于1万吨的钨矿开采项目(现有钨矿山的深部和边部资源开采扩建项目除外),钨、钼、锡、锑冶炼项目(符合国家环保节能等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除外)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稀土采选、冶炼分离项目(符合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稀土企业集团项目除外)。
(2)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再生铜项目及氧化矿直接浸出项目除外)、采用PS转炉吹炼工艺的铜冶炼项目。
(3)新建、扩建电解铝项目(产能置换项目除外),新建、扩建以一水硬铝石为原料的氧化铝项目。
(4)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以下铅冶炼、再生铅项目(和原8合并)。
(5)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含锌二次资源利用除外)。
(6)新建、扩建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7)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8)新建、扩建原生汞矿开采项目。
(9)未落实副产品独居石安全有效利用的伴生放射性矿物选矿项目。
黄金
(1)日处理金精矿200吨(不含)以下的原料自供能力不足50%(不含)的独立氰化项目(生物氰化提金工艺除外)。
(2)日处理矿石300吨(不含)以下的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日处理金精矿200吨(不含)以下的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冶炼厂火法冶炼项目。
(4)1500吨/日(不含)以下的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堆浸场项目。
(5)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不含)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不含)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
(6)年处理砂金矿砂30万(不含)立方米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
(7)在林区、基本农田、河道中开采砂金项目。
第三类淘汰类
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严重,阻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市场能够有效调节、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已经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产品,在没有安全环保等隐患和“死灰复燃”风险、已经有明确监管措施的前提下,不再列入淘汰类。对能效未达到最新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基准水平、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造的项目,以及对所生产产品设备能效未达到最新版《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中准入水平或未达到强制性能效标准最低要求的项目,参照淘汰类管理。
淘汰类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如淘汰期限为2023年12月31日是指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
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一)煤炭
1.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小煤矿。
2.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
3.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以及高砷煤炭(动力用煤中砷含量超过80μg/g,炼焦用煤中砷含量超过35μg/g)生产煤矿。
4.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5.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6.PG-27型真空过滤机。
7.X-1型箱式压滤机。
8.ZYZ、ZY3型液压支架。
9.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
10.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淘汰)。
11.采用以掘代采等非正规开采工艺的煤矿。
12.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不含2个)的煤矿。
13.其他煤炭加工中产能5000吨以下煤制活性炭,5万吨以下煤制活性焦。
(二)电力
不达标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级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综合利用机组除外)、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先立后破,根据发布的年度淘汰计划有序淘汰)。
(三)石化化工
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等。
(四)钢铁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单炉产能≥5万吨/年且使用低阶煤高温热解工艺的镁冶炼配气装置除外)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未配套干熄焦装置的钢铁企业焦炉,企业生产能力<40万吨/年热回收焦炉,未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装置的焦炉。
3.钢铁生产用环形烧结机,步进式烧结机(2025年12月31日),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铁合金生产用24平方米以下带式锰矿、铬矿烧结机,铸造用生铁生产用24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4.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河北省450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生产用高炉,200立方米及以下铸造用生铁高炉(其中配套方米及以下铸造工艺的铸造用生铁高炉为100立方米及以下)。
5.用于熔化废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取缔“用于熔化有关要求淘汰)。
6.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河北省4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弧炉(不含机械铸造,高温合金、精密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用电弧炉),化铁炼钢。
7.复二重线材轧机,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不含生产高温合金的轧机),叠轧薄板轧机,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600mm及以下的热轧窄带钢轧机,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8.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9.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直接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10.12500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11.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1万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
12.单机产能3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
13.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
14.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15.每炉单产5吨以下的钛铁熔炼炉、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的钼铁生产线及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钠、铬酐生产金属铬的生产线。
16.燃煤倒焰窑耐火材料及原料制品生产线。
17.钢铁行业用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化炉)。
18.电解金属锰用6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有效容积250立方米及以下的化合槽。
19.还原二氧化锰用反射炉(包括硫酸锰厂用反射炉、矿粉厂用反射炉等)。
20.电解金属锰一次压滤用除高压隔膜压滤机以外的板框、箱式压滤机。
21.有效容积18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
22.有效容积30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
23.1万吨/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3万吨/年以下的企业。
24.采用重铬酸盐钝化技术的电解锰工艺设备(2023年12月31日)。
(五)有色金属
1.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
2.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3.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工艺装备。
4.160kA以下预焙阳极铝电解槽。
5.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6.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7.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8.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9.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及设备。
10.铝用湿法氟化盐项目。
11.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
12.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13.铜线杆(黑杆)生产工艺。
14.未配套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
15.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及设备。
16.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
17.50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
18.15吨以下再生铝用熔炼炉。
19.离子型稀土矿堆浸和池浸工艺。
20.独居石单一矿种开发项目。
21.稀土氯化物电解制备金属工艺项目。
22.湿法生产电解用氟化稀土生产工艺。
23.2万吨(REO)/年以下混合型稀土矿山开发项目,5000吨(REO)/年以下的氟碳铈矿稀土矿山开发项目,500吨(REO)/年以下的离子型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24.2000吨(REO)/年以下的稀土分离项目。
25.1500吨/年以下、电解槽电流小于5000A、电流效率低于85%的轻稀土金属冶炼项目。
26.原生汞矿开采(2032年8月16日)。
27.竖罐炼锌工艺和设备(2025年12月31日)。
(六)黄金
1.混汞提金工艺。
2.小氰化池浸工艺,土法冶炼工艺。
3.无环保措施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
4.日处理能力50吨(不含)以下采选项目。
5.整体矿石汞齐化;露天焚烧汞合金或经过加工的汞合金;在居民区焚烧汞合金;在没有首先去除汞的情况下,对添加了汞的沉积物、矿石或尾矿石进行氰化物浸出。
(七)建材
1.干法中空窑(生产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水泥机立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直径3米(不含)以下水泥粉磨设备(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八)机械
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感应电炉。
落后产品
(一)钢铁
1.热轧硅钢片。
2.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
3.热轧钢筋:牌号HRB335、HPB235。
4.使用工频或中频感应炉熔化废钢生产的钢坯(锭),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取缔料生产的钢有关要求淘汰)。
5.土烧结矿,热烧结矿。
(二)有色金属
1.铜线杆(黑杆)。
(三)轻工
1.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
2.含汞糊式锌锰电池、含汞纸板锌锰电池、含汞圆柱型碱锰电池、含汞扣式碱锰电池和锌空气电池等。
3.含汞浆层纸、含汞锌粉。
4.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干式荷电铅蓄电池。
5.含镉高于0.002%的铅蓄电池。
6.含砷高于0.1%的铅蓄电池。
7.民用镉镍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