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M5月9讯:在矿产资源的勘察与开采过程中,存在着复杂的流程,每一个流程都可能导致矿业权灭失。近年来,矿业企业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承担巨额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保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的事件屡屡频发,给矿业企业的生存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矿业中有着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风险,在SMM主办的第八届中国国际新能源大会暨产业博览会-中国国际镍钴锰高峰论坛上,雨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栾政明针对新能源矿产关键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科普。
新能源矿产范畴
一、新能源矿产范畴
1981年,联合国召开的“联合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 对新能源的定义。新能源一般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加以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在中国可以形成产业的新能源。
新能源范畴:① 狭义范畴:锂、钴、镍;②通常范畴:锂、钴、镍、锰、石墨、铜、锑、钒矿等;③广义范畴:与新能源有关的能量来源、生产、运输、储存、开发利用等一系列矿产,包括了传统能源、清洁能源等一系列关联矿产范畴。
目前包括太阳能光伏、风、水电、电动汽车和电池存储、氢等清洁能源技术对铜、钴、镍、锂等的关键矿物需求较高。
矿产的探、采、选、用
一、矿权的取得与流转的法定性与不确定性
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部轮番发布了多个与矿业权有关的文件,令矿权的取得具有法定性依据。不过在矿产资源的勘察与开采过程中,却存在着复杂的流程,具体如下:
不确定性表现在:上述每一个流程都可能导致矿业权灭失。具体情形包括:
(1)探矿权每次延续缩减25%面积。
(2)避让生态红线等特殊区域
(3)被工程压覆
(4)矿业权过期未办理延续
(5)勘查未能发现资源或找到资源但无法进行开采
(6)其他政策原因(如地方行政命令关停矿山,周边矿山发生事故被“连坐”等)
二、资源量的确定与不确定性
当前勘查阶段分为:普查、详查和勘探。勘查程度依次递增。
资源量类型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探明资源量。可信度依次递增
储量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
随着勘查阶段的不断提升,资源量的可信度不断提升。较低勘查程度的资源量可能离证实资源储量相差甚远。
三、安全的刚性要求与天然隐患
矿业中有着各种各样的事情,而安全则是不能突破的底线。
矿业安全生产其目的是最大程度地降低矿业生产的危险事故的频率,从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自然或人为等危险因素,在企业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且在满足某一条件后,极有可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给生产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严重威胁。
矿山安全相关法规及政策
法律政策和标准规范对矿山安全生产提出了严格的合规要求。我国目前构建了由《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等法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 煤矿安全规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组成的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现行的法律政策标准体系对矿山安全生产方方面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统一领导矿山安全标准工作。
四、环保的高要求和实际情况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会对周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的扰动和损害,所以在矿山项目建设前期、矿山建设、矿产资源开采、选矿、冶炼加工等环节,基本都是环保执法监管的重点。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健全、环保执法监管力度不断提升和环保违法处罚日趋严厉的总体形势下,环保高要求十分必要且紧迫。
但近年来,随着环保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尤其是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各级环境监管部门保持高压执法态势的背景下,矿业企业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承担巨额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保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的事件屡屡频发,给矿业企业的生存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生态三大红线: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以及自然资源利用上线。
五、税费政策与收支的复杂性
国家依据税收政策和矿业管理法律、法规,对矿山企业开征的税威和行政收费。市场经济国家的矿业税费制度总的特点是,以扶持矿业、合理有效地利用矿产资源为原则。当前中国实行与矿业活动有关的税费,除通用税种外,矿业专门税费包括:矿产资源税、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及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的土地复垦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行政性收费。
对于矿产企业而言,其主要税费包括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探矿权使用费、价款,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土地使用税以及其他税费。
六、矿业用地的刚性需求与政策不兼容
我国当前的土地政策。依据《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即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的类型(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从现实来看,几乎全部可开采的矿产资源分布在距离城市较远的地区,土地权属多为集体土地,土地类型多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如矿山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就绕不开两项重要的土地政策——土地征用和土地类型转用。
土地使用权取得政策包括土地征用政策、农用地转用政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等方面。
采矿用地的特殊性:①用地的不可预测性与必然性;②用地范围的固定性;③用地与资源的附随性与临时性
七、矿权在保护地退出
自1994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数条法律将矿权在保护地退出,比如1994年我国颁布了《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67号)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
同时,针对此规定,国家也有相关的补贴措施,但是总体补偿方式可执行性不高,亟待细化和完善,具体包括:矿业权补偿具体测算标准;补偿的启动程序和报批程序;补偿时限等等。部分省份在补偿方式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会依赖于司法途径解决赔偿金额,即由矿业权人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多少赔多少。
八、刑事责任预防与辩护——涉矿刑事方面的罪名
此外,法律方面还规定了涉矿刑事方面的罪名,包括刑事安全方面的犯罪,矿业开采、环保及用地方面的刑事风险,矿业开采、环保及用地方面的刑事风险,矿业投融资方面的刑事风险、矿业涉税刑事风险、上市公司及董监高刑事风险、矿业进出口贸易刑事风险、涉矿渎职犯罪以及其他涉矿犯罪等旗下多种罪责。
九、利令智昏与情势变更的法律判断
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十、尾矿库及生态修复中的问题
(一)主体及立项
1. 修复主体
针对一般矿山企业开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确立的“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
对于无人管理的废弃矿山,依据《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确立“围绕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
2. 修复工程立项
原则上需要进行工程立项,但修复作为法定义务,具有公益性,可以考虑简化或取消立项程序。
(二)涉及矿产资源的,是否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
1.目前政策规定:仅针对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等。
2.是否需要办理矿业权:
矿业权办理流程及要件极其繁琐,几乎不可能办理,也没有必要办理。
3.矿山修复的意义
矿山生态修复是法定义务,于各方更必要,该事项吸附其他需求。
4.结论:
(1)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
(2)开采出来的矿产品通过交易平台,缴纳出让收益及资源税后,收益归修复主题或施工单位。
(三)、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
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非法采矿罪,特殊情况会造成犯罪
(四)其他问题
1、环境污染
2、非法占用农用地
3、安全责任
4、专款专用及社会资本介入
5、渎职犯罪
6、土地指标及矿业用地
十一、各种争议案件应与矿业知识技能融合
涉矿案件必须把矿业知识、规范进行融合,起到警示与教育作用。
十二、知识产权与矿业合作
通过对专利所属经济体的分析表明,中国和美国是采矿产量和专利数量都超过全球10%的国家,俄罗斯是唯一一个采矿产量超过全球产量10%但专利数量不足全球1%的国家。日本的专利超出全球总量的10%,但产量不足全球产量的0.1%。
通过对专利数据的分析,已有的矿业企业以及采矿设备、技术和服务企业创造了约三分之二的矿业相关技术。
建议
1、立法:尊重矿业地质规律、经济规律和法律基本逻辑
2、司法:做到专业与法律的紧密结合
3、行政执法:效率与质量的融合,增加稳定性,不能忽左忽右。
4、企业:矿业既有希望,又有陷阱。必须仰望星空与脚踏实地结合。尊重规律、尊重人才。
5、行业协会:企业应该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该为行业共同的问题呼吁,定期交流信息——如同本次长沙会议
6、律师及中介机构
要做到熟知基本规则、掌握矿业尝试、守住正义与良知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