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等17部门拟发文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 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

8月9日,浙江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浙江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要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出台下乡支持政策,对接整车生产企业积极参加汽车下乡活动,引导企业提供更多优秀车型参加优惠活动,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依据机动车保有量,编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产能发展规划。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

具体原文如下:

关于《浙江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我省汽车消费市场,浙江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浙江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8月23日前反馈浙江省商务厅。

附件:1、浙江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wps

          2、意见反馈表.wps

浙江省商务厅

2022年8月9日

浙江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我省汽车消费市场,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

(一)促进新能源汽车跨区域自由流通。加强汽车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集中清理含有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政策措施和做法,维护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出台下乡支持政策,对接整车生产企业积极参加汽车下乡活动,引导企业提供更多优秀车型参加优惠活动,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

(三)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贯彻落实《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保证新建住宅的新能源车位足额配套建设;结合未来社区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作,加快推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建设;加强高速服务区和国省道沿线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高速公路快充网络有效覆盖。鼓励各地创新扶持方式,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智能化改造及运营服务等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与服务质量、充电效率相挂钩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奖补政策,引导运营商合理设定服务价格(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

二、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

(一)支持二手车经销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浙江省税务局)

(二)完善二手车发票管理。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公安厅)

(三)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财政部门抓好落实,做好准则制度宣传培训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四)便利二手车转让登记。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一)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活动。研究制定新一轮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政策,引导鼓励地市提前淘汰国四及以下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二)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依据机动车保有量,编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产能发展规划。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

(三)加大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用地支持。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在用地方面的政策指导和服务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已批在建项目按规定要求使用土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四、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持续健康发展

允许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作出承诺,在环保信息公开环节,延续执行对平行进口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和数据信息的有关政策要求。协助平行进口汽车企业落实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为平行进口汽车企业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方面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

五、发展汽车文化旅游消费

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营地等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积极筹备举办长三角汽摩运动大会系列赛。(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体育局、省文旅厅)

六、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汽车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汽车消费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优化新能源汽车保险业务。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加强与汽车厂商合作,大力发展厂商租赁业务,通过厂商租赁业务模式为汽车消费者提供更多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8月9日,浙江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浙江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要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出台下乡支持政策,对接整车生产企业积极参加汽车下乡活动,引导企业提供更多优秀车型参加优惠活动,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依据机动车保有量,编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产能发展规划。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

具体原文如下:

关于《浙江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我省汽车消费市场,浙江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浙江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8月23日前反馈浙江省商务厅。

附件:1、浙江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wps

          2、意见反馈表.wps

浙江省商务厅

2022年8月9日

浙江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我省汽车消费市场,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

(一)促进新能源汽车跨区域自由流通。加强汽车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集中清理含有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政策措施和做法,维护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出台下乡支持政策,对接整车生产企业积极参加汽车下乡活动,引导企业提供更多优秀车型参加优惠活动,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

(三)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贯彻落实《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保证新建住宅的新能源车位足额配套建设;结合未来社区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作,加快推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建设;加强高速服务区和国省道沿线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高速公路快充网络有效覆盖。鼓励各地创新扶持方式,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智能化改造及运营服务等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与服务质量、充电效率相挂钩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奖补政策,引导运营商合理设定服务价格(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

二、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

(一)支持二手车经销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浙江省税务局)

(二)完善二手车发票管理。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公安厅)

(三)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财政部门抓好落实,做好准则制度宣传培训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四)便利二手车转让登记。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一)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活动。研究制定新一轮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政策,引导鼓励地市提前淘汰国四及以下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二)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依据机动车保有量,编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产能发展规划。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

(三)加大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用地支持。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在用地方面的政策指导和服务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已批在建项目按规定要求使用土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四、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持续健康发展

允许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作出承诺,在环保信息公开环节,延续执行对平行进口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和数据信息的有关政策要求。协助平行进口汽车企业落实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为平行进口汽车企业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方面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

五、发展汽车文化旅游消费

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营地等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积极筹备举办长三角汽摩运动大会系列赛。(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体育局、省文旅厅)

六、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汽车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汽车消费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优化新能源汽车保险业务。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加强与汽车厂商合作,大力发展厂商租赁业务,通过厂商租赁业务模式为汽车消费者提供更多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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