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事项问询函的公告称,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22】0261号《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的全文公告如下: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3日,公司公告称,与包头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分别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拟投资200亿元在包头市投资建设光伏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4.20亿元,总资产47.28亿元,投资额远高于目前公司账面资金和资产规模。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现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如下事项。
一、前期,2022年3月,公司公告称拟投资20亿元投资光伏子公司。此次投资计划距上次投资计划不足两个月,公司在短时间内又拟对外投资200亿元。公司称两次对外投资均较大,且无明确筹资计划,也无技术、人才、经验等储备。公司两次对外投资均涉及新行业新业务,且公司无开展相关业务的基础,相关投资事项面临多项风险。请公司补充披露:(1)前次设立子公司事项相关进展,包括公司已投资金额、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进展、人员安排、技术开发或外购安排及推进情况、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进度等,若无实质进展,请公司明确相关事项是否继续推进,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2)公司在资金不足且无技术及人员储备的情况下进行跨行业投资的主要考虑;(3)结合上述问题说明公司管理层决策过程是否审慎、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请全体董事发表意见。
二、公司公告称拟投资200亿元建设光伏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光伏产业链各环节可比公司项目投资成本和公司的投资计划,说明200亿元建设光伏全产业链的可实现性和投资风险;(2)结合前述问题,说明公司对相关项目的尽职调查情况及可行性分析,是否存在决策不审慎的情况。
三、本次投资所需金额规模较大,远超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和资产规模,公司称本次投资将统筹资金安排。请公司补充披露:(1)拟投资资金的安排统筹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初步安排,目前是否存在资金提供意向方,与资金提供意向方的洽谈情况等;(2)结合相关筹资计划实施完毕以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利息费用、偿债能力等,说明公司筹资安排是否具有可实现性。
四、2021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控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与签订光伏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框架合作协议。请公司结合控股股东光伏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公司开展光伏业务是否与控股股东构成同业竞争。
五、公司前次披露设立光伏子公司事项后股价涨幅较大,近期公司股价有所下跌。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前次披露设立光伏子公司事项前6个月至今增持及减持情况;(2)公司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6个月的减持计划。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为问询函的全部内容,公司将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做好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