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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适用问题研究

2022年1月12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1月20日生效。自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迫在眉睫。因而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环境保护重要管理规定的制定也应运而生。《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细化与解释,不仅有利于人民法院在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准确衡量案件事实,也能给环境侵权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一、立法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时,明确说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制定的目的在于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找准环境司法审判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平衡点。”,立足破解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坚持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两个重要方面。《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细化与解释,亦明确《民法典》第1232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之规定咋实践中的适用,一方面有利于人民法院在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准确衡量、判断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也以“明示”的方式给环境侵权人敲响警钟。

二、主要内容

(一)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时间及依据

被侵权人在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明确赔偿的数额、赔偿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被侵权人未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侵权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应当符合三项要求,(1)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2)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3)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结合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主张亦应符合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侵权人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

     主观意志通常通过客观行为来体现,根据《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标准的,即可认定为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

    1.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

    2.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后拒不执行的;

    3.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后拒不执行,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经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给予其他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5.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无许可证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其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的;

    6.将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气、废渣直接排放或者倾倒的;

    7.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8.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

9.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采取破坏性方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10.其他故意情形。

(三)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依据

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一般可以由法院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范围和程度,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但是,如果损害后果已经造成他人死亡、健康严重损害,重大财产损失等结果的,法院应当将前述结果认定为“严重后果”。

惩罚性赔偿金的金额确定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的两倍。侵权行为同时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其财产不足支付承担前述三项责任的,亦应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三、律师提示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一定程度上遏制环境恶化、资源破坏等类似问题,同时也通过增加赔偿金数额、引入国家机关及相关组织作为被侵权人代表代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拓宽了被侵权人权利救济的途径,鼓励被侵权人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利。

另一方面,作为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矿业权人等相关环境开发主体,也应在项目建设、环境开发过程中时刻守住法律红线,建立健全项目开发环境评估、行政审批等前期合规工作,避免因证照更新不及时、政府审批不合格等原因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北京雨仁律师事务所:王南楠、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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