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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砂石骨料行业十大政策

“2019年砂石骨料行业十大政策”及“2020年度砂石行业十大政策”发布后,在砂石行业引起了较大影响。又是一年岁末时,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法研究中心、非金属及砂石骨料组共同对2021年出台或施行的对机制砂石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法规、政策进行了梳理,从中选取了如下十大政策,按照时间先后予以排列,愿与业内企业家和专家进行深入交流。

1.《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施行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共48条,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对于机制砂石企业而言,要特别注意“危险作业罪”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修改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该条概括为“危险作业罪”。

2.自然资源部关于粉石英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

2021年4月2日,为强化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自然资源部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关于粉石英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其中,部分建筑石料矿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如下表。

序号

矿种

开采回采率①(%)

选矿回收率②(%)

综合利用率③(%)

露采

地采

1

饰面用花岗岩

荒料率20



废石75

建筑用花岗岩

95

-

-

-

2

橄榄岩

95

-

-

-

3

饰面用玄武岩

荒料率20



废石75

建筑用玄武岩

95

-

-

-

4

建筑用角闪岩

95

-

-

-

5

建筑用辉绿岩

95

-

-

-

6

建筑用安山岩

95

-

-

-

7

建筑用闪长岩

95

-

-

-

8

建筑用页岩

95

-

-

-

9

建筑用白云岩

95

75

-

-

10

大理岩

饰面用

荒料率20

荒料率20

-

废石75

建筑用

95

75

-

-

11

片麻岩

95

-

-

-

12

凝灰岩

95

-

-

 -

13

泥灰岩

95

-

-


3.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年6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通知》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包括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等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通知》实施后,矿山企业面对出让收益征缴纠纷的主体、征缴手段、维权路径等将发生重大变化。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大幅修订,对于处于产业结构升级、砂石基地规划布局大变革的背景下,砂石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矿山关闭的相关规定。

《决定》将第一百零八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

2021年7月1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8号)。

《通知》强调,严格把握工程建设和修复治理相关法规和政策界线,对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的,依法严肃查处。同一违法主体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要求,加强矿产违法形势分析研判。对一段时期内矿产违法数量多、上升快的地区和矿产品价格迅猛上涨的矿种进行重点关注。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违法采矿案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对疑似“砂霸”“矿霸”等涉黑涉恶的违法采矿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尚未制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具体入刑标准的地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高级人民法院的沟通,提请明确具体标准,标准出台前暂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最严标准执行移送工作。

《通知》对于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推动作用。

6.《砂石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发布

2021年10月8日,《砂石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JC/T 2641-2021)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21号)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文件适用于机制砂石骨料企业的绿色工厂创建与评价,规定了砂石行业绿色工厂评价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评价要求、评价方法及程序、判定和评价报告。

《砂石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推动机制砂石骨料企业的绿色工厂创建与评价工作,是砂石行业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砂石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7.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1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通知》强调:“加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和综合利用率,以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为重点,支持大掺量、规模化、高值化利用,鼓励应用于替代原生非金属矿、砂石等资源。”强调“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广废弃路面材料原地再生利用。加快推进秸秆高值化利用,完善回收和储运体系,严格禁烧管控。加快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建设。到2025年,大宗固废年利用量达到40亿吨左右;到2030年,年利用量达到45亿吨左右。”

《通知》的实施对于砂石骨料供给结构的优化具有推动作用,对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意义重大。

8.关于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

2021年10月29日,生态环境部等单位联合印发了《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1〕104号)。《方案》主要目标:秋冬季期间(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各城市完成PM2.5浓度控制目标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目标。

《方案》实施范围:2021-2022年秋冬季攻坚范围具体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市,雄安新区,定州、辛集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大同、朔州、晋中、运城、忻州、临汾、吕梁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含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江苏省徐州、连云港、宿迁市,安徽省淮北、阜阳、宿州、亳州市参照本方案执行。

需要砂石企业注意的是,《方案》强调:“以港口和钢铁、石化、化工、煤炭、焦炭、有色、建材(含砂石骨料)等行业及工业园区为重点,开展大宗货物运输摸底调查,逐一核实铁路、水路、管道等清洁运输情况,2021年12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大宗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一企一策”方案。”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意见》明确,社会资本可以参与自然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城镇生态系统、矿山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等各种类型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

在支持政策方面,《意见》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多方面明确相关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关于资源利用方面,《意见》指出:“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

相对于2019年底《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而言,《通知》由国办发布,相当于行政法规性质,具有更高法律效力,更有利于保障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的合法利益。

10.《“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

2021年12月29日,工信部、科技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

《规划》指出,全面推进原材料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重点围绕尾矿、废石、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解锰渣、工业副产石膏、化工废渣、废弃纤维及复合材料等,建设一批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在重点地区建设尾矿废渣、磷石膏、电解锰渣等综合利用和钢铁有色协同处置含锌二次资源项目,以及煤气化炉、水泥窑、大型烧结砖隧道窑协同处置废弃物等示范线,加快实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

《规划》强调,投放砂石资源采矿权,合理布局一批大型机制砂石生产基地。支持地方结合自身优势和产业基础,合理布局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的新材料项目。到2025年,资源保障能力明显提升,构建稳定开放的资源保障体系,形成一批国内一流的大型重点矿产开发企业,建设 15 个以上重点非金属矿高效开发利用基地。

综上,《规划》的实施,将对采矿废石的资源综合利用及砂石采矿权的有序投放具有重要意义,而大型机制砂石生产基地的优化布局,对于优化机制砂石供应结构,保障国家重大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协调发展意义重大。

(北京雨仁律师事务所:范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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