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东方钽业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大罚字【2021】12号),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9月1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湿法生产线扩能改造项目建设一条年产30吨高纯氧化铌生产线、一条年产20吨高纯氧化钽生产线。生产设施于2008年10月开工建设,2009年10月建设完毕,2009年10月投产使用。目前该项目已全线停产,项目建成生产至今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19版)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一是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二、采取的措施
公司在生态环境局检查提出问题后积极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积极进行该生产线环评验收工作。公司已在石嘴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完成项目备案;并聘请宁夏汇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此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形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评报告书于2021年11月4日通过专家评审。公司目前正在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订环评报告。
公司加强环保管理人员培训,及时掌握环保相关要求。公司将深刻总结本次行政处罚的教训,加强公司环保领域的工作力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造成重大影响, 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要销售产品为钽铌金属,如钽粉、钽丝、钽铌制品及超导铌材等。处罚决定书中涉及违规建设高纯氧化物等生产线,生产产品为高纯氧化铌、高纯氧化钽,主要为公司内部研发及科研项目提供材料,同时进行少量销售。经查,该生产线生产的主要产品实现营业收入占公司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分别为2019年占0.77%、2020年占0.60%、2021年1-10月占0.45%。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的控制和监督,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