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更好适应电力体制改革,推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进一步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并网调度关系和购售电行为,经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03-0512)、《风力发电场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14-0516)、《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14-0518)、《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511)、《风力发电场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5)、《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7)进行修订,形成了《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并起草形成了《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电化学储能电站(系统)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是对电化学储能电站(系统)并入电网时双方调度和运行行为的约定,适用于向公用电网充/放电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系统)项目与电网之间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其他形式的充/放电设施(系统),如压缩空气、飞轮储能、电动汽车充/换电站、智慧能源系统、微型电网等,也可以参照或双方协商简化条款使用。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交易合同的实施。
《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是对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场站并入电网时双方调度和运行行为的约定,适用于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完成新能源场站备案,向公用电网供电的新能源场站项目与电网之间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10kV电网的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可参考此《示范文本》,在合同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简化条款内容签订。光热、海洋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也可以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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