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正规再生铅企业收不到废旧电池‘吃不饱’,另一边是小贩将收购的废旧电池随意处置,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一边是正规再生铅企业缴纳13%的增值税,另一边却是非法‘小作坊’零纳税,零成本冶炼。这些正是导致‘正规军’干不过‘游击队’的主要原因,值得我们深思。”张天任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便言明了目前再生铅企业面临的困境。
张天任代表表示,铅蓄电池既是清洁环保的新能源产业,也是可以循环再生利用的新能源产品。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多次出台文件,鼓励电池企业建立逆向回收,推进全产业链的绿色发展。部分大型铅蓄电池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在调研过程中,张天任代表发现,铅蓄电池全产业、全生命周期的绿色循环管理,薄弱点是回收和再生利用环节,根源是财税支持的力度不够。问题一共有以下三点:
一是回收环节票货分离,正规企业在维修网点或个人手中回收废旧电池,无法获取增值税发票;出售环节又需缴纳13%增值税,负担过重。
二是再生环节成本倒挂,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铅蓄电池的再生企业增值税即征即返比例降低至30%,企业经营压力加大。
三是各地税收优惠标准不一,造成区域间的税负不公平。
据此,张天任代表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回收环节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标准进行征收。二是再生环节即征即退比例提高至50%,保障再生铅产业可持续发展。三是加强监管维护公平秩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市场的公平性。
此外,张天任代表就铅蓄电池消费税征收再次提出了具体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对各类电池征收消费税(部分电池免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2016年1月1日,铅蓄电池消费税开始起征。
早在2018年,张天任代表就上交议案,建议差别化征收铅蓄电池消费税。这次,张天任代表再次提出关于调整铅蓄电池消费税的建议,希望国家完善铅蓄电池消费税征收或减免政策,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张天任代表表示,“消费税加大了企业的税收负重,不利于整个行业的转型升级,同时也给国家落实‘六稳六保’工作,加速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增加了难度。”
在张天任代表看来,消费税是一种限制“两高一资”行业发展、具有惩罚性质的税收,对已经符合行业规范条件、实现清洁化生产的电池企业来说,继续实施消费税征收,已经不再适宜。
近些年,经过国家重拳整治,铅蓄电池行业集中度空前提升,通过绿色生态设计,已在生产环节实现了零污染,部分大型电池企业开展废电池回收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更是取得明显成效,铅蓄电池行业不再是“两高一资”产业,而是节能环保、资源循环性的绿色产业。
目前,铅蓄电池正被广泛应用于各类车辆、应急、备用和储能领域,占二次电源市场份额的65%左右,年递增率达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