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第39号令,全文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清单中,在采矿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的规定,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矿业领域内外资一致的措施实施管理。
今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开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大幅放宽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并要求统筹安排好开放节奏和进度,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制定出台2020年版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提高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的重要举措。
2020年版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共27条,与2020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33条、30条相比进一步缩减,还有一些条目部分放开,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率先开放。
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推进增值电信、教育等重点领域开放。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取消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外资准入限制,允许实体注册、服务设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面向自由贸易港全域和国际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促进海南汇聚数据,发展数字经济。允许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办学,支持海南国际教育创新岛建设。
二是扩大商务服务对外开放。法律服务领域,允许外商投资部分涉海南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更好满足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涉外法律服务需求。咨询和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市场调查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且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三是放宽制造业、采矿业准入。制造业领域,将全国和自贸试验区“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提前实施,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汽车产业率先开放。采矿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的规定,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矿业领域内外资一致的措施实施管理。
201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提出赋予海南经济特区改革开放新使命,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同时明确了分阶段的发展目标,即:到2020年,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到2025年,自由贸易港制度初步建立;到2035年,自由贸易港的制度体系和运作模式更加成熟。
据悉,2020年版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将于2021年2月1日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海南省切实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的落实工作,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涉及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等多个方面,将为海南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的落实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据SMM了解,海南的稀土矿主要以独居石为主,独居石主要产于花岗岩、稀有金属碳酸岩和混合岩中,轻稀土含量高,其稀土氧化物含量约50%~68%。据《外商投资稀土行业管理暂行规定》显示,稀土行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矿山、冶炼分离、深加工及应用三大类。具体目录如下图所示:
此外,对于稀土行业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稀土冶炼、分离类项目,不论投资额大小,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国家计委将依据国家稀土行业产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无权审批此类项目。
(二)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类项目,属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因此审批权限可适当下放。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自行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由于2020年版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尚未正式施行,具体的实施情况尚待进一步明确,SMM将持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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