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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方区域清洁能源消纳监管通知发布!附解读

    11月22日,南方能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南方区域清洁能源消纳监管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南方区域清洁能源消纳监管机制,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清洁能源消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2021年清洁能源消纳综合监管成果和南方区域实际,南方能源监管局会同云南、贵州能源监管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南方区域清洁能源消纳监管的通知》,现对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清洁能源是能源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提高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是贯彻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有力抓手,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必然要求。南方区域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总体较高,但随着清洁能源装机规模不断扩大,由于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不足、市场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局部地区、局部时段清洁能源消纳问题依然存在。为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我们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南方区域清洁能源消纳监管的通知》,共四个部分10条。 第一部分是加强对清洁能源消纳监测预警情况的监管。包括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发布清洁能源消纳预警信息。要求调度机构做好清洁能源消纳形势全面分析汇报工作,建立清洁能源消纳监测预警机制,预测存在消纳困难时,提前发布弃电限发风险预警并滚动更新信息,按规定报送能源监管机构和相关省(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电企业要加强水情和新能源功率预测系统运行和应用,提高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二部分是加强对清洁能源科学调度、公平调度的监管。包括合理安排清洁能源消纳发电调度计划、坚持清洁能源公平调度原则、明确特殊运行方式期间或紧急情况下清洁能源调控原则。调度机构要在保障电网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前提下,合理编制清洁能源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公平调用同类型清洁能源机组,按程序制定特殊运行方式期间清洁能源调控原则,明确各类电源发电次序及清洁能源弃电限发安排原则。 第三部分是加强对清洁能源跨省(区)消纳情况监管。包括公平开放省(区)电力市场、规范清洁能源跨省(区)应急调度。要求严格落实省间清洁能源年度送电协议、市场化交易结果,不得随意调减送电导致送出电源出现弃电。存在消纳困难的,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交易促进消纳。调度机构要按照南方区域应急调度规定的启动条件和操作细则要求,规范实施保障清洁能源消纳应急调度。 第四部分是加强对清洁能源消纳信息披露和规范统计情况的监管。包括做好清洁能源弃电限发信息披露工作、加强清洁能源运行信息披露统一管理、规范统计清洁能源消纳利用情况。要求调度机构要健全清洁能源消纳信息披露工作制度,以月度为周期披露清洁能源运行信息,要在发生清洁能源弃电限发后7日内通过调度自动化系统等有效途径披露相关信息。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应按照规定,规范开展可再生能源消纳相关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限向能源监管机构报送有关信息。 点击跳转原文链接: 加强南方区域清洁能源消纳监管通知解读

  • 北京发布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巩固生态保护补偿阶段性成果,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首都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并要求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提出改革目标是,到2025年,实现以生态保护成本为主要依据的分类补偿制度更加完善,以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为基本取向的综合补偿制度有序深入,以受益者付费原则为基础的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机制逐步拓展,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局面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基本完备。到2035年,形成以综合补偿为主导、分类补偿为补充、市场化与多元化补偿共同推进的生态保护补偿格局,形成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具有首都特点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意见指出, 聚焦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完善分类补偿制度 ,要健全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不断提升生态保护成效。要 强化首都生态安全保障,健全综合补偿制度, 坚持生态保护补偿力度与财政能力相匹配,优化纵横结合的综合补偿制度,促进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利益共享。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多元化补偿 ,合理界定生态保护者、受益者的权利和责任,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完善补偿配套措施,发挥政策合力 ,落实法律法规、完善配套政策、强化监测支撑,为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强化责任落实,稳步推进改革任务 ,健全生态保护评估机制,建立与考评相结合的资金分配及绩效评价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推进改革任务。

  • 郑商所:免收2023年全年全部期货品种套保开仓等费用

    11月28日,郑商所发布通知称,免收2023年全年全部期货品种套保开仓、交割、仓单转让(含期转现中仓单转让)及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手续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和应用实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1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和应用实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持续推进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和应用实施,支撑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加快制定修订一批重点领域节能标准。组织实施“十四五”百项节能降碳标准提升行动。在工业领域,加快修订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机械等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提升电机、风机、泵、压缩机、电焊机、工业锅炉等重点用能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努力实现标准指标国际先进。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和应用实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持续推进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和应用实施,支撑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和应用实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3日至2022年12月22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和应用实施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和应用实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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