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指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一)按照现行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属于国家淘汰类的产能;已享受退出资金奖补(因职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的产能;备案、环评等审批手续不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平板玻璃产能。
(二)不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的合规清单范围内的平板玻璃产能。
(三)能效达不到现行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基准水平要求的平板玻璃产能。
(四)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平板玻璃产能(因地方规划调整导致此情况的除外)。
(五)未开展产能置换的光伏压延玻璃产能,或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用平板玻璃产能。
(六)因债务纠纷等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拆除的或存在法院查封情况的平板玻璃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