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就加拿大对华相关限制性措施进行反歧视调查的公告。
公告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国家或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商务部可自行或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起相关调查。
商务部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加拿大将对自中国进口相关电动汽车和钢铝产品采取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以下称相关被调查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规定的“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9月26日起对加拿大相关被调查措施启动反歧视调查。
本次调查对象为加拿大将对自中国进口相关产品采取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自2024年10月1日起,对所有中国制造的电动车辆征收100%附加税。
(二)自2024年10月15日起,对自中国进口的钢铁和铝制品征收25%附加税。
(三)限制可享受加拿大清洁能源汽车补贴的国家范围。
此外,加拿大政府自9月10日起就自中国进口的电池和电池零部件、太阳能产品、半导体和关键矿产等征税启动为期30天的公众咨询,加拿大政府后续采取的相关措施也在本次调查范围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
本次调查自2024年9月26日开始,调查期限通常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8月26日,加拿大宣布将效仿美国和欧盟,对中国进口电动汽车、钢铝产品加征关税,并分别于10月1日和10月15日开始生效。
对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9月3日表示,加方不顾多方反对和劝阻,对自华进口产品采取歧视性的单边限制措施,中方对此强烈不满、坚决反对,拟将加方有关做法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中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加拿大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发起“反歧视调查”,后续根据实际情况对加采取相应措施。
中方的态度很明确,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捍卫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
此外,中国还在就美国《通胀削减法》和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积极捍卫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
3月26日,中国就美国《通胀削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新能源汽车补贴等措施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DSB)申请进行磋商。7月15日,中国致函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主席,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就美国《通胀削减法》某些税收抵免案设立专家组。
8月9日,中国将欧盟电动汽车临时反补贴措施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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