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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规定:各地一般不得新建100米以上住宅

近日,江苏省住建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了《关于加强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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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提出,加强高层建筑高度管控。各地在编制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区、沿山滨水景观地区、历史风貌区、城市更新区等区域详细规划时,应分级分类因地制宜,明确具体地块建筑高度、容积率等上限指标;

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严格控制新建80米以上住宅。除临江、临湖、临海及城市规划特殊区域外,新建改善型住宅原则上不高于60米。

对于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不得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其中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00米以上建筑,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建筑。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各地一般不得新建100米以上的住宅。确需新建超高层建筑的,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报同级城市党委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要科学引导高层建筑选址布局,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不得位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位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占用河道和行洪通道,严格控制在生态敏感等重点地段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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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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