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开信息显示,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关于严格控制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4月12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邢雪彬
电话:(010)65645595
邮箱:ods@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关于严格控制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
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严格控制第二批13种氢氟碳化物(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加强全部18种HFCs化工生产设施环境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得新建、扩建附1所列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产设施(不含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HFCs的化工生产设施,即副产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通过审批的除外。
二、已建成的附2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产设施,需要进行改建或异址建设的,不得增加原有HFCs生产能力或新增附2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HFCs产品种类。
三、附2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产设施进行试生产产生的HFCs也应纳入配额管理,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配额后方可进行使用和销售。
四、副产附2所列HFCs的化工生产设施产生的HFCs除作为原料用途使用外,用作受控用途也应纳入配额管理,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配额后方可进行使用和销售;或销毁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五、因特殊需要确需新建、扩建附2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产设施(不含副产设施)的,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六、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企业,依照《条例》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第二批控制的氢氟碳化物名单
2.中国受控氢氟碳化物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