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空调的库存,估计很少有比重庆这家空调商家积压更久了的吧。近日胡先生买了一台空调,没有想到竟然是3年前生产的,担心质量有问题心里犯嘀咕,并要求商家换货。商家认为该产品是原包新品,质量没有问题,不同意换货。
关于此事,买卖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假如您遇到这样的事情该如何处理?“家电人”今天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件事的来龙去脉,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家电产品生产日期到底有没有限制的规定。
先看事情经过:今年五月份,重庆胡先生在渝北区居然之家聚信店,花4200多元购买了一台空调。收货时,胡先生没有太关注空调的生产日期,因为家电产品不像食品那样严格要求标注保质期。但在使用两个月左右之后,胡先生偶然发现,这台空调的生产日期竟然是2020年3月份。胡先生觉得,库存了3年多的空调其零部件会发生老化,商家在销售时隐瞒了这一重要信息,于是他提出了换货的要求。
对于胡先生的诉求,空调销售商家聚信店负责人冯先生表示,这台空调属于在售机型,符合新国标、新能效要求的,按照国家规定允许市场对外销售的,不存在库存空调的概念。无论是三年前生产,还是今年生产,质保期都是从安装之日起开启的,并不会受到生产日期的影响。
冯先生表示,胡先生如果在空调安装前及时提出这个问题,在空调没有使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他们还能够进行退换。但现在已经使用两个月左右,只能为胡先生提供延保两年的服务。
对于商家的回复,胡先生不予认同,他认为虽然库存期间没有使用,但是空调在长期存放的过程中,它里面的电子元件包括铜管,各种电子元件会不同程度地老化。售卖这类多年库存的产品,商家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知情权与选择权。
由空调的生产日期而引发的这场纠纷,在法律层面到底有没有具体的规定?杜江勇律师认为,生产日期较早的机器可能会对消费者是否购买产生影响,商家从诚信或者说避免纠纷的角度出发,提前告知消费者也未尝不可。
另外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各自享有权利和义务,比如说买家除了付款的义务以外,还有对于货物验收的审慎义务在里面,如果说对于机器生产的时间比较在意,接收的时候应该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在使用以后,如果说机器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不影响他使用的,而且也不影响机器维护保修的,应该尊重现有合同的履行。
“家电人”认为,该事件中的空调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这正是处于新老能效标准转换时期的产品,商家有义务向消费者说明生产日期和能效情况。
2020年7月1日,空调能效新标准GB 21455-2019《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正式实施。根据新国标的能效标准,定频三级、变频三级空调产品(老能效产品)将完全被淘汰,7月1日起不允许再生产。在2020年7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定频三级及变频三级空调产品,可在2021年6月30日前销售。如果胡先生的这台空调没有新能效标识,那胡先生是可以主张自己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