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文促汽车消费:各地区不得出台地方保护政策 避免恶性竞争

7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并抓好政策落实,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汽车企业、金融机构等开展汽车促销活动,不得出台地方保护的政策,避免恶性竞争,共同维护行业秩序,营造有利于汽车消费的政策和市场环境。

此外,其还提到,汽车消费体量大、潜力足、产业带动作用强,促进汽车消费对稳定我国消费大盘、促进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制度和市场环境,更大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优化汽车限购管理政策;二、支持老旧汽车更新消费。三、加快培育二手车市场。四、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五、着力提升农村电网承载能力。六、降低新能源汽车购置使用成本。七、推动公共领域增加新能源汽车采购数量。八、加强汽车消费金融服务。九、鼓励汽车企业开发经济实用车型。十、持续缓解停车难停车乱问题。

具体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

《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改就业〔2023〕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商  务  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  管 局

国 家 能 源 局

2023年7月20日

点击跳转原文链接:《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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