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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矿业收购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

来源:SMM

兴业矿业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28,000万元收购甘肃乾金达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博盛矿业核心资产为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加查县洛林乡邦布岩金矿一宗采矿权和一宗探矿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成为博盛矿业的控股股东。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与甘肃乾金达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目标公司博盛矿业拥有邦布岩金矿一宗采矿权和一宗探矿权,是西藏地区为数不多的拥有金矿采矿权证的企业之一,同时,博盛矿业拥有配套选矿厂和尾矿库,具备成熟的生产条件。邦布金矿是西藏地区为数不多的大型规模岩金矿床,其所处的北喜马拉雅成矿带是西藏重要的造山型金成矿带,基于博盛矿业的资源和采选基础优势,可为公司下一步推进该区域金矿资源的战略整合提供重要条件。

对于本报告正文中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中有如下事项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提醒报告使用人特别关注:

1.本次评估的采矿权及探矿权尚未有偿处置,未来尚需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本次评估估算期内产品量 Au 量 20,811.11KG,根据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的“藏自然资[2019]82 号”《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铜、铅、锌等 31个矿种 拉萨市砂、石、粘等 14个矿种 昌都市砂石、粘等 20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以现行采矿权出让收益政策以及收益基准价标准、评估估算的采出量测算,需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会低于11,238.00 万元,本次评估,西藏加查县邦布矿区岩金矿采矿权、西藏山南加查县邦布岩金矿详查探矿权出让收益亦按该估算金额暂扣除。需要说明的是,该缴纳的最低标准仅为评估人员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及标准进行的测算,未来有偿处置时具体应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矿政管理部门按照未来的政策及相应标准确定加之设计资料的变化,估算的有益组分品种和产量均有可能发生变化,实际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可能与上述数据存在差异。若存在差异,西藏加查县邦布矿区岩金矿采矿权、西藏山南加查县邦布岩金矿详查探矿权出让收益的扣除金额亦需进行调整。

2.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公司自2021年 1月 1日至2030年 12月 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含本数)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鉴于税费优惠政策属于政策对于企业的支持和鼓励,不属于矿业权本身具有的超额收益,后续是否延续不可预知,本次评估,在2030年后按25%企业所得税率考虑。

3.甘肃乾金达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70%股权,因贷款需要,于 2017 年5月11日将持有的70%股权全部质押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质权登记编号为 542200201700000000,出质股权数额为3500 万元人民币,已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证书,目前因银行贷款还未还清,股权质押仍在有效期内,暂未解押。

4.根据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2023 年1月7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2) 湘执 1023、1025 号”,博盛矿业与永兴县强胜银业有限公司纠纷案66中,由于博盛矿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查封博盛矿业仓库的金精粉约 200.00 吨,查封博盛矿业所有机器设备,轮候查封博盛矿业料场的矿石约15,000.00 吨,查封博盛矿业重砂仓库里的重砂约 1.00 吨,矿石约 100.00 公斤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处置、转移。

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评估基准日后 1 年,即自评估基准日2022年 12月31日起,至2023 年 12月 30日止,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结论使用期限。

》查看详细公告

兴业矿业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28,000万元收购甘肃乾金达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博盛矿业核心资产为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加查县洛林乡邦布岩金矿一宗采矿权和一宗探矿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成为博盛矿业的控股股东。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与甘肃乾金达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目标公司博盛矿业拥有邦布岩金矿一宗采矿权和一宗探矿权,是西藏地区为数不多的拥有金矿采矿权证的企业之一,同时,博盛矿业拥有配套选矿厂和尾矿库,具备成熟的生产条件。邦布金矿是西藏地区为数不多的大型规模岩金矿床,其所处的北喜马拉雅成矿带是西藏重要的造山型金成矿带,基于博盛矿业的资源和采选基础优势,可为公司下一步推进该区域金矿资源的战略整合提供重要条件。

对于本报告正文中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中有如下事项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提醒报告使用人特别关注:

1.本次评估的采矿权及探矿权尚未有偿处置,未来尚需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本次评估估算期内产品量 Au 量 20,811.11KG,根据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的“藏自然资[2019]82 号”《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铜、铅、锌等 31个矿种 拉萨市砂、石、粘等 14个矿种 昌都市砂石、粘等 20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以现行采矿权出让收益政策以及收益基准价标准、评估估算的采出量测算,需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会低于11,238.00 万元,本次评估,西藏加查县邦布矿区岩金矿采矿权、西藏山南加查县邦布岩金矿详查探矿权出让收益亦按该估算金额暂扣除。需要说明的是,该缴纳的最低标准仅为评估人员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及标准进行的测算,未来有偿处置时具体应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矿政管理部门按照未来的政策及相应标准确定加之设计资料的变化,估算的有益组分品种和产量均有可能发生变化,实际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可能与上述数据存在差异。若存在差异,西藏加查县邦布矿区岩金矿采矿权、西藏山南加查县邦布岩金矿详查探矿权出让收益的扣除金额亦需进行调整。

2.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公司自2021年 1月 1日至2030年 12月 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含本数)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鉴于税费优惠政策属于政策对于企业的支持和鼓励,不属于矿业权本身具有的超额收益,后续是否延续不可预知,本次评估,在2030年后按25%企业所得税率考虑。

3.甘肃乾金达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70%股权,因贷款需要,于 2017 年5月11日将持有的70%股权全部质押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质权登记编号为 542200201700000000,出质股权数额为3500 万元人民币,已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证书,目前因银行贷款还未还清,股权质押仍在有效期内,暂未解押。

4.根据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2023 年1月7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2) 湘执 1023、1025 号”,博盛矿业与永兴县强胜银业有限公司纠纷案66中,由于博盛矿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查封博盛矿业仓库的金精粉约 200.00 吨,查封博盛矿业所有机器设备,轮候查封博盛矿业料场的矿石约15,000.00 吨,查封博盛矿业重砂仓库里的重砂约 1.00 吨,矿石约 100.00 公斤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处置、转移。

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评估基准日后 1 年,即自评估基准日2022年 12月31日起,至2023 年 12月 30日止,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结论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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