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日前,经江西省政府同意,江西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我省现行分时电价机制是2005年制定的。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力体制和电力系统的变化,当时设定的时段划分与当前实际负荷峰、谷不相匹配;同时,峰谷电价价差偏小,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作用有限。为促进用电移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提高电力系统效率,需要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二是适应我省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利于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在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根据用电负荷特性,分季节重新划定峰、谷、平时间段。1.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为尖峰时段,9:00-12:00、19: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2.夏季(7-9月),每日20:00-22:00为尖峰时段,16: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3.其他季节(2-6、10-11月),16:00-22: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二是适当扩大峰谷价差。高峰时段电价上浮50%,低谷电价时段下浮50%,比现行上下浮动幅度扩大了2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三是进一步明确执行范围。按照国家要求,并考虑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我省一般工商业用户的经营困难与难以错峰用电的实际情况,明确:除电气化铁路牵引、城市轨道交通、自来水生产、享受免税政策的残疾人开办的福利工厂、监狱生产企业用电外,进入电力市场的大工业用户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包括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应按此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暂缓执行。原已执行分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选定后,原则上1年内保持不变。
(二)明确有关事项。
一是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仍按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2〕122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三是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此通知规定的峰谷电价价差。
四是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江西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强化尖峰电价与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的衔接协同,充分挖掘需求侧调节能力。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以下为通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