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调整《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大宗交易相关规定,将《交易规则》第3.7.10条中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存托凭证的大宗交易成交申报价格范围调整为:双方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股票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120%和最高价的孰低值,且不得低于该股票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80%和最低价的孰高值。
关于调整《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大宗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
上证发〔2022〕12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完善大宗交易制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及存托凭证大宗交易成交申报价格范围进行调整,并开通主板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盘中接受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交易规则》第3.7.10条中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存托凭证的大宗交易成交申报价格范围调整为:双方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股票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120%和最高价的孰低值,且不得低于该股票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80%和最低价的孰高值。
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均价=已成交金额/已成交股数。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二、开通主板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盘中接受时段: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主板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时间为9:30-11:30、13:00-15:30。前述时段接受的主板大宗交易成交申报于当日15:00-15:30进行成交确认。16:00-17:00仍暂不接受成交申报。
三、本通知规定的调整事项于2022年9月5日起实施。请各市场参与人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本所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