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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10月1日实施《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生态环境部发布动态表示,10月1日实施《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的环境污染,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机动车拆解总体要求,企业基础设施和拆解过程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以及环境监测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7 年,本次是对《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的第一次修订。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348—2022代替 HJ 348—2007)

企业污染物排放要求

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厂区收集的初期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等应通过收集管道(井) 等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应符合 GB 16297、 GB 37822 规定的排放要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厂区及易产生粉尘的生产环节采取有效防尘、降尘、集尘措施, 拆解过程产生的粉尘等应收集净化后排放。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应满足 GB 14554 中的相关要求。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 物进行分类回收,并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利用或无害化处置,不应直接排放。涉及《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 物质清单》所列的废制冷剂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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