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光伏用地登上风口浪尖。光伏复合项目在高效利用空间的同时,输出绿色能源,一举多得实现双重收益,但也易引发光伏用地问题。截至目前,云南、海南、河北、江苏4省已开展光伏用地摸底统计工作。
详情如下:
此外,关于光伏复合项目用地,除国家水利部和自然资源部发文以外,天津、浙江、宁夏、广东等9地也下发了政策要求,涵盖光伏严格限制用地种类、光伏组件最低沿地面距离、水位高度以及桩基间列间距离等情况的建设要求。详情如下:
一、水利部
发布时间:2022年5月25日
政策文件: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
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
二、自然资源部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0日
政策文件: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
主要内容:
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光伏、风电用地。是指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其中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图斑或地块;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符合当地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其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图斑或地块。
三、天津
发布时间:2022年1月3日
政策文件:关于支持能源结构调整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一)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绿色屏障一级管控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行洪供水河道水库的水域岸线管理范围等各类管控区域内进行选址布局。
(二)光伏发电项目的选址应尽可能避让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的决议》等相关规定,在确保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环境不破坏,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组织专家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论证,履行相关程序。
(三)对光伏复合项目,光伏方阵架设在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上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5米、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桩基间列间距应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6.5米;对使用一般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防止耕地“非农化”,确保耕地不减少;对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四)海上光伏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功能区规划管理要求的,原则支持在工矿通信用海区布置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海上光伏发电项目需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符合要求的,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审批手续;需占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需先行落实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有关要求后,再行申请办理相关用海手续。 (五)光伏电站建设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光伏方阵只可使用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低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覆盖度低于50%灌木林地。
(六)光伏发电项目需占用水利设施用地的,应征求水利部门意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利用温室大棚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农业农村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浙江
发布时间:2022年1月17日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二十条的通知
主要内容:
在不违反用地用海政策法规禁止性限制的条件下,允许在设施农业上建设农光互补、菌光互补项目;允许1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水面建设渔光互补发电项目。
五、宁夏
发布时间:2022年2月9日
政策文件: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主要内容:
(一)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的选址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布局建设,鼓励使用荒滩、荒漠等不适宜农业、生态及工业开发的土地,新能源产业的规划建设不得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后备资源区,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二)加强光伏电站规划管理,各地在编制光伏电站开发规划时,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三)对符合光伏电站发展规划且纳入自治区年度指导规模的光伏电站项目,各地要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对利用荒山、荒滩、沙漠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各地要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予以倾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用地规模,缩小建设用地征收转用范围。在项目用地预审报批时,光伏扶贫项目和光伏复合项目,只将办公用房、升压站、厂区硬化道路等永久用地征收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再转用为建设用地。其他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应当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光伏方阵用地可由项目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者协商赔偿后,以租赁或者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光伏电站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化电池组件布设方式,电池组件离地高度不得低于1.5米。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确定为25年,光伏方阵用地可由项目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者租赁或承包使用。在批准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土地批准机关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等具体情况,批复是否同意续期。新能源产业用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
六、安徽
发布时间:2022年3月29日
政策文件:关于征求2022年第一批次光伏发电和风电项目并网规模竞争性配置方案意见的函
主要内容:
根据文件,申报为6MW以上光伏电站,须与镇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签订开发投资协议和与土地权属单位或者权属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单体项目规模不得超过200MW。
七、陕西
发布时间:2022年4月19日
政策文件:陇西县打造百万千瓦级风光电基地工作方案
主要内容:
光伏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林地、城镇规划用地等限制开发区域。同时,光伏发电用地还需考虑土地朝向、坡度等因素。
八、江苏
发布时间:2022年5月6日
政策文件:《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通知》
主要内容:
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九、江苏泰州市
发布时间:5月16日
政策文件:泰州市姜堰区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涉水行政许可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
1、要符合相关规划。涉水光伏发电项目须符合能源规划和水利规划等。
2、要充分论证。涉水光伏发电项目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含公众参与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不得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建设项目须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
3、要严格控制。我区通南地区所有河道严禁发展涉水光伏发电项目;里下河地区镇级以上河道(含镇级)、圩外河道(含滞涝圩)严禁发展涉水光伏发电项目,里下河圩内河道光伏发电项目占用水域面积比例需严格控制。
十、广东
发布时间:2022年5月31日
互动交流:光伏项目占用一般农的用地(耕地)符合【2017】8号文的相关法规,为什么相关市局部门不允许
答复内容:
根据《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规定,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从严提出要求,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符合上述要求,方可使用耕地。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支持!
十一、陕西
发布时间:2022年5月31日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落实稳经济要求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配套措施的通知
主要内容:
对于近期拟实施的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可追加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三区三线”划定规则调出。允许市县重点建设项目在不突破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调整项目用地位置、范围和面积。
十二、山西
发布时间:2022年6月7日
政策文件: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一)光伏发电项目基本用地政策。光伏发电站项目(除光伏扶贫及光伏复合项目外)用地使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光伏复合项目用地政策。采用“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模式建设的光伏复合项目,符合本地区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等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三)采用“农光互补”模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意见;符合“林光互补”要求占用林地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县级林草部门出具不影响生态安全的意见后实施。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否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违法用地严肃查处。
(四)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土地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责令整改纠正,确保农用地面积质量、未利用地可利用水平不低于原有状况。
十三、河南
发布时间:2022年6月
政策文件: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
鼓励引导光伏、风电项目建设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可以使用不稳定耕地,不占或少占稳定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耕地的,应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强化对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的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优化项目发展布局,严格履行核准备案程序﹔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土地综合利用监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违规使用土地的一律从严查处。对于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地部分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