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5年底前建成充电桩23万个 换电站200座

【重庆:2025年底前建成充电桩23万个 换电站200座】意见提出,2022年,重庆市将新建成充电桩4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0.3万个,换电站100座,满足超过2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补能)需求;到2025年底,重庆市将建成充电桩23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3万个,换电站200座,满足超过5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补能)需求。

重庆:2025年底前建成充电桩23万个 换电站200座

4月18日,重庆市经信委起草形成《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定于2022年4月18日—5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提出,2022年,全市新建成充电桩4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0.3万个,换电站100座,满足超过2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补能)需求;到2025年底,全市建成充电桩23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3万个,换电站200座,满足超过5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补能)需求。

重点任务如下:

(一)理顺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流程。

1.投资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实行项目备案制,由各区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部门备案并优化备案流程,备案具体流程和要求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7〕31号)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区县政府)

2.各区县备案部门应按照“十四五”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充换电项目实施落地。城市管理局负责办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等相关审批许可手续。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全力配合小区充电基础设施改建。应急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安全监管、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电网企业根据布局规划开展配电网建设,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报装接电服务和供电保障。居住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配合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现场勘查、用电安装等工作,不得阻碍施工建设、不得收取施工保证金等费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应急管理局,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3.个人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各单位在本单位既有停车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其他手续应按《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二)健全居住社区建设推进机制。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筹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引导房地产企业、居住社区以及物业管理单位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区县政府)

2.物业管理单位应在居住小区内公示充电桩安装服务流程及各环节联系人与联系方式。充电桩安装流程应包括资料准备、用电申请、方案答复、建设施工以及接电确认等五个环节,并定期对公示内容进行更新,向业主做好宣传推广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3.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建立畅通的居民建桩诉求渠道,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保障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顺利推进。(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三)落实新建居住社区和其他建筑配建要求。

1.新建居住社区及独立用地建设停车场要落实100%固定车位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低压主干线、配电箱、表计安装位置等条件),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建成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位比例不低于5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2.新建办公类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及独立用地建设停车场,应全部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5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3.新建其他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及独立用地建设停车场,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5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4.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留和建设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效标准,并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整体工程验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四)推进既有居住社区改造建设。

1.鼓励电网企业、充电设施企业制定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明确社区范围、行动目标、实施流程和推进时序,探索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落实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小区创建标准,因地制宜对城镇老旧小区及城镇居住社区建设充电桩进行改造,解决老旧小区物业车位紧张,电力容量紧张问题。(责任单位:国网市电力公司、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区县政府)

2.鼓励各区县结合改造需求,组织有建设和运营能力的充电桩企业积极参与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改造建设。(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市住房城乡建委,国网市电力公司)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同各区县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服务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82号)要求,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改造中获得的空地、边角地、闲置地以及拟新建或改扩建停车场(库)应优先作为充换电基础设施保障用地。(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4.针对存量、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换)电需求的居住(小)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国网市电力公司)

(五)优化中心城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

1.各区县应当保证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及中重卡运营类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合理建设用地需求,以及有明确要求的其它新能源车辆的充(换)电专用场地,每年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用于充(换)电站建设提高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国网市电力公司)

2.进一步优化我市中心城区公共充换电网络布局,支持公交充电站在公交首末场站、公交枢纽站、有条件的高架桥下、公交站台等场地建设。到2025年,全市公交首末场站、公交枢纽站符合建设条件的快充桩覆盖率应达到100%。(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3.支持网约、巡游出租充换电站重点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站、“P+R”停车场、公交场站、加油加气站辅助服务区内、公共停车场(库)、露天公共停车位、街道空闲地、公租房边角地、城市零星建设用地、已设置停车场(位)的城市公园和景区等场地建设。到2025年全市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园、3A级(含)以上景区充电桩覆盖率应达到100%,加油加气站建成充换电站不低于100座。(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文化旅游委,区县政府、重庆机场集团、国网市电力公司、中国石油重庆分公司、中国石化重庆分公司、重庆燃气集团)

4.支持物流充换电站在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码头、港口、城市配送集散地、冷链基地等场地建设。到2025年,全市具备条件的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码头、港口、城市配送集散地充换电站覆盖率应达到100%。(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区县政府,重庆交通开投集团、重庆交通运输集团、国网市电力公司)

5.鼓励换电运营企业建设综合换电站统一技术标准,满足巡游出租、网约、物流配送等多品牌多车型共享换电技术发展需求。(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六)提升远郊区县充换电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1.各区县应结合乡村振兴、城镇化发展需求,逐步完善乡镇(街道)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提高公共充电设施分布密度或提前预留充换电设施接电容量,加快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乡镇(街道)全覆盖。(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市乡村振兴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2.积极推进辖区内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库)、旅游景区等公共区域充换电设施建设,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5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各乡镇集镇、农产品集中配送中心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3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镇街政府公共停车场应配建至少4个以上公共充电桩,村级、居委会综合服务中心、供电营业所等场所应配建至少2个以上公共充电桩。鼓励农村居民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个人充电桩及公共充电站。(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委、市乡村振兴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3.鼓励区县政府重点支持重卡换电,在码头、矿山、水泥搅拌站、垃圾处理场、排渣场等特定区域建设重卡换电站。原则上各区县应至少建设1座以上综合换电站,为出租、网约车、物流车、重卡进行换电补能服务。(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七)加快内部停车场(库)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预留安装条件100%,充电桩建设比例不得低于总停车位数量的10%。(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2.党政机关停车位数量在100个及以上的,建成充电桩数量不低于20个;企事业单位停车位数量在50个及以上的,建成数量不低于10个;工业园区停车位数量在200个及以上的,建成数量不低于40个;4A级旅游景区停车位数量在50个及以上的,建成数量不低于10个;5A级旅游景区停车位数量在200个以上的,建成数量不低于40个。鼓励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公共快充桩并对外运营开放。(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文化旅游委,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八)扩大高速公路充换电网络覆盖范围。

1.高速公路集团会同电网企业制定加快高速公路充换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在渝高速公路充换电网络布局和建设,负责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电网企业负责充换电设施建设供电保障和电力保障,有序推进高速公路充换电网络全覆盖。(责任单位:高速公路集团、国网市电力公司)

2.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停车场(库),应全部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数量在50个及以上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6个,在50个以下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停车位数量的10%。充电桩单枪功率不低于80kW,双枪功率不低于160kW。(责任单位:国网市电力公司、高速公路集团)

3.高速公路集团会同电网企业应优先对车流量较大的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进行全面升级改造,在渝蓉、沪渝、渝昆、沪渝南线、九永、包茂、兰海、绕城等高速线路服务区改建快充桩300个,充电电压由300-500V拓宽至300-750V;扩建沪蓉、渝宜、内环、渝广等高速线路服务区充电桩40个,单站充电桩由4个扩建至8个,单枪功率不低于60kW。(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国网市电力公司、高速公路集团)

4.2022年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93%覆盖,2025年实现全覆盖。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试点建成5个350kW及以上大功率充电桩。各高速公路服务区原则上建成1座综合换电站,换电站间距不超过200公里,鼓励换电站多品牌多车型运营。(责任单位:高速公路集团、国网市电力公司)

(九)改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环境。

1.停车场(库)运营企业、物业管理单位或个人负责运营管理的公共充电车位,鼓励采用新能源汽车与燃油车辆分区停放等方式进行秩序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

2.对于燃油车辆占用公共充电车位的,鼓励运营单位采用智能车位锁、车牌识别等方式解决“油车占位”问题。(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

3.对非新能源汽车违规占用充电专用停车位行为依法予以处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

(十)落实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1.充换电设施建设与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符合有关安全建设和运营要求准入市场。(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国网市电力公司)

2.充换电运营企业应自查充换电设施运营状态,严格落实充换电设施全生命周期相关管理要求,全面实现接入监测平台,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规范充电设施管理要求,建立“僵尸桩”清查冶理制度,将“僵尸桩”数量纳入充电企业建设补贴评价体系,加大对“僵尸桩”整治考核力度。充电运营企业应按期完成故障桩和故障换电设施整改,主动拆除无法修复的故障桩和故障换电设施,着力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和企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十一)鼓励充电停车一体化共享服务。

支持建立市级监测平台与市内相关停车设施管理平台间的数据互联互通共享机制,实现跨平台、多渠道信息共享。鼓励充电企业与各类停车设施运营管理主体确定商务模式,建设停车充电一体化共享服务设施,实现停车和充电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十二)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

充分发挥重庆在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设施建设的基础优势,支持电网企业、市级平台和充电企业通过需求侧响应等方式,开展智能有序充电,探索车网双向互动,合理发挥规模化、分散式电动汽车充放电资源对于电力系统的峰谷调节作用。居住小区及其公共领域新建的充电设施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鼓励对存量充电设施进行有序充电改造。实现网、桩、车智能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市电力公司)

(十三)探索优势领域换电服务共享模式。

鼓励我市重点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主导或参与制修订换电车型、换电设备、换电场站建设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在乘用车和专用车等公共领域形成统一的换电标准。探索中心城区巡游出租车、网约车与私家车共享换电模式,鼓励充换电一体化共享场站建设。加强技术攻关,围绕港ロ物流、环卫等短途、高利用率场景,研究布局专用车辆共享换电站。(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四)推进车网互动技术创新与试点示范。

支持电网企业联合车企等产业链上下游打造新能源汽车与智慧能源融合创新平台,开展跨行业联合创新与技术研发,推进车网互动试验测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车消费和储放绿色电力的交易和调度机制。(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市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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