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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矿犯罪之“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一、罪名释义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即国家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部门对许可证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符合采伐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之外,擅自发放给林木采伐申请人采伐许可证的行为。“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掌握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权力,超越自己的权限发放采伐许可证,或者对采伐许可证申请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的,仍然予以批准并发给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本罪为结果犯,滥用职权、滥发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林业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主管本地区林业工作的机构以及国务院的林业主管部门。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林业局的职责,农业部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目前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是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而言,并不排斥其对违反森林法规定或对超发、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属于该罪行为,而可能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二、法律责任及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十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代数量超过10立方米的;

(二)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

(三)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四)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十二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

(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四)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典型案例

覃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2007年1月10日,庞某、陈某、陈某及郑某与X县L镇P村村委W屯、D屯村民及 X县D镇S村村民签订了山地承包合同。

2007年2月5日,陈某2向何某谎称其自行承包了合同涉及的连片林地,并与何某、彭某分别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投资包括S村 L岭在内的多处林地种植桉树,并约定了每人的出资数额和占股比例。

2011年3月,何某、彭某以彭某的名义申请办理X县D镇S 村 L岭林地林权证,经S村委、D镇政府审核同意上报,在X县林业局进行公告期间,庞某等人以对上述林地林木拥有所有权为由提出异议,象州县林业局最终未审批同意彭某的申请。

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庞某等人与何某、彭某围绕上述林地林木进行了历经多年的民事诉讼。2012年5月份X县林业局就上述纠纷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人覃某参加会议,但是调解未能成功。2012年1月19日,庞某等人将包括S村 L岭在内的多处林地林木转让给史某、覃某2。同年11月,史某、覃某2决定砍伐S村 L岭的林木,便由庞某以其个人名义帮助申请办理采伐证,时任 X县林业局林某办主任的被告人覃某在明知该林地的林木存在纠纷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规定,签字、盖章同意给庞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致使该林地的林木被采伐,蓄积量为811立方米。

2015年12月20日,史某向X县林业局申请办理X县L镇P村村委L屯、D屯林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公示期间,在何某、彭某对林木所有权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时任X县林业局林某办主任的被告人覃某签字同意发放采伐许可证,X县林业局审批后发放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给史某。因何某等人到L市林业局反映情况,X县林业局于同年2月23日撤销了发给史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016年3月,史某向X县林业局申请上述林地及D镇S村的林权流转登记,何某、彭某提出异议。X县林业局先后四次向X县人民政府请示审批史某申请的林权登记,被告人覃某参与拟请示稿。X县人民政府经审查同意后,X县林业局即为史某办理了林权流转登记。

2016年9月,史某在申办林权流转登记成功后申请办理上述林地林木的采伐许可证,同年10月,被告人覃某在明知林木存在纠纷的情况下,签字同意办理X县L镇P村村委D屯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给史某,导致D屯部分林木被采伐,蓄积量为1384立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身为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明知林木存在纠纷而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已触犯刑律,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鉴于本案所涉及林木是承包种植的达到采伐更新期的工业用林以及本案多因一果的情况,对被告人覃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覃某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审维持原判。

四、律师提示

森林作为一种重要环境资源,是构成人类生存环境的基本要素,既有经济效益,也有生态效益,与国计民生、工农业生产等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林木也是国家进行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自然资源,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有关个人和单位的申请,发放采伐许可证这项工作中负有重要职责。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量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造成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属于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对于林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而言,应当时刻提醒自己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查申请采伐林木的情况,不得滥用职权,滥发采伐许可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雨仁律师事务所: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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