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具体如下: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完成对万丰飞机工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万丰飞机”)55%股权的收购,截至收购完成当日,万丰飞机累计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拆出资金余额为 38,462 万元(本金),截至 2020 年 8 月,上述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上述事项直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才予以披露,你公司未能及时、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修订)》第 1.4 条和第 2.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