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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沧政办规〔2026〕1 号),对沧州市域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等监督管理活动作出系统规范。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原《沧州市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沧政办规〔2024〕3 号)同时废止。 适用范围与管理职责 办法所称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加氢合建站。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域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等监督管理活动,各类加氢合建站中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建设和运营仍从其原有规定。 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加氢站行业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加氢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经营管理工作,自用加氢设施设备由使用单位所属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规划建设:鼓励集约用地与合建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氢能发展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合理编制市、县级加氢站专项规划或布局方案。 在用地政策方面,经营性加氢站用地性质原则上为商业用地,同时适用 "过渡期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等性质土地建设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加氢站,给予不超过 5 年的过渡期政策支持。 鼓励加氢站建设用地集约使用,支持合法建设的加油(气)站利用现有土地改(扩)建加氢站,鼓励新规划加油(气)站同步规划建设加氢设施。 办法还明确,在港口、机场、各类园区等特定场景,城市公交、环卫、物流等重点领域的车辆停放场站,电力、化工、冶金等重点产氢或用氢企业,物流专线等有关运输示范线路等区域内,企业可通过租赁或在自有建设用地上建设非经营性自用加氢设施设备。非经营性加氢设施设备不得对外提供经营服务,确需转为经营性加氢站的,应当符合加氢站专项规划。 建设标准与审批程序 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建设应当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2021 年版)、《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示范运行配套设施规范》(GB/T24549-2012)、《汽车加氢站加氢技术标准》(GB50156-2021)等相关标准规范。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在国家、省尚未出台加氢站经营许可政策前,在符合加氢站专项规划的前提下,行政审批部门参照天然气加气站管理模式,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气源种类为 "氢气"。 办法同时对加氢储氢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装施工、安全预评价与安全验收评价、设计文件审查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加氢站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三同时" 要求,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运营管理与安全保障 在运营管理方面,加氢站在投入运行前应当取得充装许可证,充装单位禁止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加氢站需要停业、歇业或者恢复营业时,应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在安全管理方面,加氢站供应的氢气应当符合《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氢气》(GB/T 37244-2018)等相关标准要求,特种设备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年度检查。办法明确了加氢站经营者不得实施的六类禁止行为,包括使用违法建(构)筑物、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确定的场所使用功能、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等。 在应急救援方面,加氢站应当编制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加氢站内发生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者其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办法还明确,加氢站管理部门暂按天然气加气站有关规定加强对加氢站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开加氢站企业名单,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加氢站运营管理的投诉和举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营主体,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近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氢能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7 日至 9 月 11 日。 政策背景 为落实国家氢能综合应用试点有关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氢能制储输用相关工作,鼓励氢能全链条先进设备制造与应用,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该政策措施。此前,工信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已于 2026 年 3 月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8 月批复了《京津冀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城市群工作方案》。 五大支持方向及补助标准 政策拟围绕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从制氢设施、输氢设施、加氢站、创新场景应用、平台建设五个方向给予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 制氢设施方面,对新建制加氢一体站和单独制氢设施、现有加氢站新增制氢设施等项目,按项目工程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 30% 予以补助 。 输氢管道方面,对输氢管道新建或利用现有燃气管线改造项目(包括途经本市并为本市提供氢源的),按项目工程在京建设工程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30% 予以补助。 加氢站方面,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含改扩建)的压缩机 12 小时额定工作能力 1 吨及以上加氢站(不含制加氢一体站),按项目工程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30% 予以补助。 创新场景应用方面,对备用电源、热电联供、新型储能(氢储能发电)等领域创新场景应用项目,按示范应用项目工程投资 30% 予以补助,其中备用电源、热电联供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80 万元,新型储能(氢储能发电)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60 万元。 平台建设方面,鼓励氢能领域企业自主投资建设创新研究、中试、检验检测、分析监测等平台,按项目总投资 35%、最高不超过 1 亿元 予以补助。 申报流程与资金拨付 制氢设施、输氢管道、加氢站等项目申报包括项目谋划、项目申报、投资计划审核和下达、监督管理四部分,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分两期组织公开征集。创新场景应用、平台建设等项目包括项目申报、投资计划审核和下达、监督管理三部分,按照随有随报、定期联审的原则组织开展。 资金拨付方面,原则上分两批拨付,首批资金拨付比例不高于拟安排资金的 70%;项目竣工验收并开展后评价或复核评审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剩余资金。 该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 超4550万元!兰石重装预中标浙江长兴液氢试验平台重点工程

    2026年6月10日 6月9日,白马湖实验室长兴氢能基地液氢试验平台安装及调试工程公布中标候选人结果,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兰石重装) 成为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达 4550.801093万元 ,标志着企业成功拿下浙江区域液氢核心试验平台建设重大订单,进一步完善其氢能装备产业布局。 本次中标项目坐落于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煤山镇 ,隶属于白马湖实验室长兴氢能基地重点配套工程。据项目招标资料显示,该基地整体规划总投资3.1亿元,本次液氢试验平台安装调试工程概算金额为5509.06万元,其中建安工程造价5110.4494万元,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标准高,是区域液氢技术研发与装备测试的核心载体。 工程招标覆盖全流程建设与调试内容,施工范围涵盖多专业系统工程。其中包含液氢、液氮管道及配套管件、低温阀门 在投标规则上,本次项目 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 ,同时明确限制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在保障项目建设资源与技术实力的同时,严控合作主体规模,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与推进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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