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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政府制定的分时电价。” 近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关于做好2026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工作的通知》中的这句话,正在全国电力市场掀起一场静默而深远的变革。过去几十年来全国统一的尖峰平谷电价时段和固定价格浮动比例即将成为历史。 此次改革的本质是定价权的转移与定价方式的多元化。分时电价机制本身被保留,但其形成方式从“政府制定”转向“市场形成”。核心变化在于:“政府制定的固定分时电价”将原则上不再适用于直接参与市场的用户。 取而代之的,是由发、用电双方通过中长期合同协商确定的、更贴近实际成本与供需的“市场分时电价”。 一、从“统一定价”到“分级定价”:市场将提供多元选择 过去的电价模式是标准的“统考”:全省(区、市)执行同一张分时电价表,所有工商业用户在相同的时段面临相同的价格浮动。这种模式简单、透明,但无法反映不同行业、不同用电特性的成本差异。而新政策则标志着定价机制进入“分级分类”新阶段。未来,电力价格的形成将主要分为三个层级: 批发侧形成基准: 在电力批发市场(包括中长期和现货市场),发电企业与大型用户/售电公司通过交易,形成不同时段的分时电价基准。 零售侧协商传导: 售电公司以批发市场价格为基准,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零售价格。售电公司根据用户用电规模、负荷曲线和风险偏好,设计出几类不同的标准化套餐或合同模板供用户选择。 保障性兜底服务: 对于暂未进入市场的用户,或作为市场化的兜底,电网企业将继续提供保障性供电服务,其电价仍将基于政府定价原则。 这一变化的市场效应,在已先行取消政府固定分时电价的浙江省,得到了最直观的验证。其负荷曲线的结构性变化揭示了更深层的市场逻辑: 电力用户正跟随真实的价格信号,从“机械执行”转向“精准响应”。 如上图所示,旧的行政性分时电价塑造了“两峰两谷”的刻板负荷模式。而在新的市场化机制下,用户自发性地进行了负荷转移: “午峰”消失:原有的上午9-11点早高峰被显著削平,这表明该时段的市场价格信号已不足以支撑大量集中用电,用户将部分可调节负荷移出。 “晚峰”凸显:晚上19-22点的负荷高峰变得更为尖锐、突出,这真实反映了该时段是电网供需最紧张、电力边际成本最高的“真正尖峰”。 这一转变具有双重含义: 对系统而言: 负荷曲线更真实地反映了系统实际的供需紧张程度,有利于电网更精准地进行规划与调度,提升运行效率。 对工商业储能而言: 这直接宣告了基于固定“两充两放”套利模式的终结。新的曲线形态意味着,储能必须从刻板的“时钟调度”转向基于实时或日前价格信号的“价值调度”。 其运营策略需聚焦于在真正的价格尖峰时段(如凸显的晚高峰)放电,并可能在白天价格低谷或为系统提供调频等辅助服务时充电。 项目的收益模型,从此必须建立在精准的市场预测和灵活的运营策略之上。 二、市场并非“法外之地”:多重“安全阀”确保平稳过渡 面对更加波动的电价前景,企业最关心的是:“我们会不会像美国得州用户一样,收到无法承受的‘天价账单’?”这种担忧指出了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挑战。2021年得州寒潮期间,由于其市场设计缺陷和缺乏足够的缓冲机制,批发市场价格被长时间锁定在每兆瓦时9,000美元的系统上限,导致灾难性的财务后果。而中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充分汲取了国际教训,设有多重“安全阀”: 中长期合同“压舱石”: 政策强制要求煤电企业年度中长期合同电量不低于上年上网电量的70%,为用户锁定了大部分电量的成本基准,隔离了现货市场的极端波动。 价格风险管理工具: 鼓励合同约定与煤炭价格等联动的浮动条款,并探索引入金融避险工具。 信用与监管体系: 严格的合同履约监管和信用评价体系,将遏制投机并维护市场秩序。 三、售电公司:从“躺赢”到“能源管家”的生死转型 对全国售电公司而言,这次改革不亚于一场行业洗牌。过去靠信息不对称赚取固定差价的模式将彻底终结。传统售电公司的盈利模式很简单:以较低价格从发电企业购电,再以固定较高价格售给用户,赚取稳定价差。新机制下,批发侧电价将随煤价、天气、新能源出力等因素实时波动。如果售电公司仍签固定价格零售合同,一旦遇到批发价大幅上涨,就会陷入“高价买电、低价卖电”的亏损困境。风险管理能力将成为售电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而未来成功的售电公司必须具备三大能力: 精准预测电价走势、设计个性化用电方案、运用金融工具对冲风险。 那些只会“低价抢客”的公司将被淘汰,而能够提供综合能源服务的公司将迎来发展机遇。 四、光储投资商:从“固定收益”到“市场化运营”的价值重估 对于光伏和储能投资者,这次改革意味着项目估值逻辑的根本性重构。基于政府固定峰谷价差的“确定性收益模型”宣告失效。新的游戏规则是:电力的价值完全取决于它被发出或使用的“时刻”在市场上的价格。光伏中午大发时可能对应市场低谷价,而储能的充电成本与放电收益将每日随市而变。 这倒逼投资方必须从“资产持有者”转变为“资源运营者”。 项目的成功不再仅取决于初始投资成本,更取决于全生命周期的市场化运营能力——能否在最合适的时间充放电、能否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能否与用户共享节能收益。 五、电力用户: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的角色升级 对所有工商业电力用户来说,最大的变化是从价格接受者转变为价格响应者。企业不能再对电费单“不管不顾”,必须将用电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的核心环节。大型高耗能企业可以通过调整生产计划,将高能耗工序转移到电价低谷时段,直接降低生产成本。中小企业虽难以自行参与复杂市场交易,但可以选择适合自身用电特性的零售套餐。 未来企业的用电策略将直接影响其成本竞争力。 “什么时候用电”将变得和“用多少电”同等重要,精细化能源管理能力将成为企业的必修课。 这场电价机制改革,是中国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以价格信号引导资源配置的关键一步。它并非一蹴而就的“大爆炸”,而是一个引导市场各方逐步建立能力、完善规则的渐进过程。 到2026年,一个新的电力市场图景将清晰呈现:价格更真实、选择更多元、责任更明确。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尽早理解规则、培养能力、主动适应,将是驾驭未来能源成本、赢得竞争先机的唯一途径。
11月12日,广西发改委发布关于对《关于动态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通知,时段划分调整为: 峰时段(8小时):16:00—24:00; 平时段(8小时):00:00—1:00,7:00—12:00,14:00—16:00; 谷时段(8小时):1:00—7:00,12:00—14:00。 尖峰电价执行时间和时段不变,为每年7月、8月、9月、12月四个整月,7月、8月、9月的尖峰时段为21:00—23:00,12月的尖峰时段为18:00—20:00。结合我区电力运行情况,继续暂停执行尖峰电价,恢复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峰平谷比价保持不变,为1.5:1:0.5,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包括容量电价、需量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力调电费、为保障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等损益类费用不参与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尖峰电价上浮标准保持不变,在峰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20%。电力市场交易用户按我区电力市场交易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全文见下: 关于动态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随着新能源发电装机持续快速增长,我区电源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午间时段逐渐成为电力调度运行困难时段,为引导电力用户积极参与削峰填谷,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新能源消纳,同时更好服务群众出行充电需要,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动态调整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业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机制 (一)执行范围。执行范围保持不变,范围如下:广西供电区域内除铁路(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航运、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自来水生产、城乡污水处理厂生产、污水泵站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生产、垃圾中转站生产等公共服务性用电外的大工业用电、专用变压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上的普通工业用电用户执行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 (二)峰谷比价。峰平谷比价保持不变,为1.5:1:0.5,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包括容量电价、需量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力调电费、为保障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等损益类费用不参与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尖峰电价上浮标准保持不变,在峰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20%。电力市场交易用户按我区电力市场交易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三)时段划分。时段划分调整为: 峰时段(8小时):16:00—24:00; 平时段(8小时):00:00—1:00,7:00—12:00,14:00—16:00; 谷时段(8小时):1:00—7:00,12:00—14:00。 尖峰电价执行时间和时段不变,为每年7月、8月、9月、12月四个整月,7月、8月、9月的尖峰时段为21:00—23:00,12月的尖峰时段为18:00—20:00。结合我区电力运行情况,继续暂停执行尖峰电价,恢复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峰谷分时电价机制 (一)执行范围。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在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2.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和收费到户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3.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性质应属于非经营性质。 (二)时段划分。时段划分按照工商业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时段划分执行,暂不设置尖峰时段。 (三)各时段电价。平时段电价为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中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电价,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0.10元/千瓦时,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0.10元/千瓦时。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四)执行方式 执行范围内的电力用户可向电网企业申请执行,未向电网企业申请执行的,不执行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仍按原方式计价。 电网企业在受理执行范围内的电力用户申请后,应按规定做好电力服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电力用户自申请次月起执行:(1)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具备单表计量条件;(3)电力用户表计已完成分时调试。选择执行后12个月内保持不变,用户可于期满前15日向电网企业申请退出,到期未申请退出的,延续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独立计量,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明码标价。独立计量装置安装费用由电网公司承担,产权分界点后线路管道改造费用由用户承担。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服务费是指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阶段性降低充电服务费。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和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应按规定价格政策标明平时段价格、峰谷时段及上下浮动比例等明细内容。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二)政策衔接。1.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自下文之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电网企业应于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其他用电电压等级用户计量装置的调试改造工作;3.其他用电电压等级用户在调试期间,峰平谷时段划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3〕609号)规定执行,即:峰时段为11:00—13:00、17:00—23:00;平时段为7:00—11:00、13:00—17:00;谷时段为23:00—24:00、00:00—7:00,自2025年3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4.峰谷分时电价结算方式、执行情况报告、动态调整机制等事项继续按照桂发改价格〔2023〕60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实施。各地要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政策宣传和协调工作。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广泛告知政策、提高知晓率,做好供电服务,向用户提供用电量和电费查询便利,按照方便用户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同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3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10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2〕922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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