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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面向重点用能碳排放企业、降碳需求出口外向型企业、工业园区、零碳园区开展多用户绿电直连, 优先支持算力设施、绿色氢氨醇等新兴产业开展绿电直连 。通知明确落实 "以荷定源" 原则并设置消纳硬性指标,实现小时级绿电溯源并对接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助力市场主体就近获取绿电、降低用电碳排放。 适用范围:优先支持绿色氢氨醇等新兴产业 多用户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发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专用线路和变电设施向多个用户供给绿电,实现供给电量清晰溯源和分配的模式。其中,多用户是指多个不同法人实体,不包括居民和农业用户。 直连方式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并网型项目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电源应接入项目的内部;离网型项目与公共电网之间无电气连接。 在适用负荷方面,新建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电源组成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存量负荷中,单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可吸纳其他新建负荷,同时配套扩建新能源电源组成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有绿色电力消费需求的用户(包括有绿色电力消费比例要求的企业、重点用能和碳排放企业、有降碳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等)可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多用户绿电直连;工业园区、零碳园区、增量配电网等的全部或部分负荷可就近接入新能源,组成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 优先支持算力设施、绿色氢氨醇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开展绿电直连 。 在适用电源方面,新增风电、集中式光伏、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可作为直连电源,其中风电、集中式光伏应纳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生物质发电应纳入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存量能源送出线路属于电源企业自有资产的,可作为直连电源。新增及存量分布式光伏可通过集中汇流方式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允许不同供电营业区的电源开展绿电直连项目。 源荷匹配: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不低于 60% 项目按照 "以荷定源" 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装机规模。 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 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不低于 30%,2030 年前不低于 35% 。 投资模式方面,项目应明确独立的主体作为项目主责单位;项目主责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原则上由电源方与负荷方合资组建,也可以由电源方或负荷方一方单独投资组建,园区模式的项目主责单位可由园区管委会或第三方机构(不含运营输电业务的公共电网企业)投资组建。项目连接线路、变电设施、储能及运营平台原则上由项目主责单位投资建设。 接入管理方面,并网型项目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 220 千伏,确有必要以 220 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共同组织开展电力系统安全风险专项评估。 就近消纳:年上网电量不超过总可用发电量的 20% 项目应通过合理配置储能、提升集控管理能力、挖掘负荷灵活调节潜力、开展多能互补等方式,提升就近消纳能力。 并网型项目年上网电量原则上不超过总可用发电量的 20% ,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明确的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不向公共电网反送电。项目新能源弃电不纳入新能源利用率统计。 在交易与价格机制方面,并网型项目按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以新型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市场注册,现阶段项目可以 "报量不报价" 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至 "报量报价" 参与。项目新能源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 绿电溯源机制方面,并网型项目整体按照内部实际新能源发电量(含储能释放的项目新能源电量)扣减上网电量确定自发自用电量,形成项目整体绿电溯源结果。项目内部各用户可按照每个时段用电量占比确定自发自用电量, 实现小时级新能源用电量匹配 。 项目申报:企业申报、市级初审、省级评审 绿电直连项目采取企业申报、市级初审、省级评审的方式组织开展。项目应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同意的实施方案统筹建设,新增负荷原则上应于 1 年内开工、2 年内投运,电源规模及投产时序应与负荷相匹配。 坚决杜绝出现借用绿电直连名义套取新能源资源行为。绿电直连项目投运 3 年内原则上不予退出。项目投运 3 年后,因负荷发生较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持续运营的,项目主责单位应书面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交退出申请。项目达产后连续 3 年相关指标不满足政策要求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评估后函告项目主责单位强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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