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吉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吉林省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新增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类项目,将年度上网总电量(连续12个月上网电量之和)比例上限由20%调整为50%,超出上限部分不予结算。投资主体可根据用电特性,在保障自发自用比例不低于50%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余电上网电量,实现灵活调节。
同时,鼓励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进行技术升级和能力建设,待市场条件成熟时,可自愿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交易。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有关政策,通过虚拟电厂聚合、自行交易等方式,参与绿电交易和辅助服务市场,提升项目综合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