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局印发办法 明确煤矿隐患清零范围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办法》。按照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范围包括:(一)煤矿、煤矿企业自查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导服务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检查执法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四)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五)其他途径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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