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5年第123号,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应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在收到质疑通知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要求的材料,并加盖公章确保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报关单、出口货物合同、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以及根据监管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材料为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海关将依法对出口货物发货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判定或组织鉴别,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