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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取消住房限制性措施 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

日前,天津出台《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取消住房限制性措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

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8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4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14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0月14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

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的若干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

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取消住房限制性措施

(一)取消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买、转让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不再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上限实施指导。

(二)取消本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二、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政策

(一)调整差别化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对于在本市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二)优化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做好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工作。基于借款人资信状况、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发放二套房贷款利率,减轻居民家庭购房负担。

(三)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加大房地产“白名单”项目贷款投放力度,督促商业银行尽快落实已授信贷款资金,提高新增融资贷款发放比例,积极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三、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一)改革完善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结合各区商品住房去化周期等情况,科学控制增量,合理把握商品住房供应节奏,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

(二)进一步优化完善住房设计规范和标准,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探索建设更多“好房子”,不断满足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因区施策,用好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根据本区实际采取发放购房补贴、开展商品房促销、举办展览展示活动等措施,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各区做好房地产相关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上述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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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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