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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技术体系及案例分析【热镀锌产业论坛】

来源:SMM

在由SMM主办,冶金工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 指导,上海靖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西晋钢智造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特邀支持的2024SMM热镀锌产业大会&钢铁板材产业大会——热镀锌产业论坛上,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科研助理王智华介绍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技术体系,并对其作出相关案例分析。

固体废物鉴别体系

一、固体废物鉴别体系

我国固体废物管理体系中包括固体废物鉴别和危险废物鉴别,固体废物鉴别管理是遵循全过程管理,包括从原料到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从产品使用到废弃的过程,以及从固体废物再到加工成原料及产品的过程。

相关标准:

《通则》和《技术规范》修订的主要背景

1. 《通则》和《技术规范》是危险废物鉴别体系中的两项重要标准。

《通则》规定了危险废物鉴别的程序和判别规则,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的基础;《技术规范》规定了危险废物鉴别过程样品采集、检测和判断等技术要求,是规范鉴别工作的基本准则。

这两项标准于2007年制定并首次发布,对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和环境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2. 近年来,随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进一步加强,各地有序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但是,《通则》和《技术规范》存在的鉴别对象不明确、采样方法不具体、判定规则不够合理以及鉴别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已难以适应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因此,亟需对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修订完善,以适应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鉴别的新需求。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 完善了鉴别程序,第4.3条修改为“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 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和GB 5085.6,以及HJ 298进行鉴别。………”。

二是 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将混合后的结果,即“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作为判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前提条件。

三是 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即“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通则》完善了鉴别程序,对于鉴别工作的作用

《通则》修订完善优化了鉴别程序,使危险废物鉴别体系更具可操作性。

例如,针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只有不能排除具有危险特性才开展后续特性检测;如果根据其生产的原辅材料和工艺就可以排除其具有危险特性,则可以不开展危险特性检测工作或辅助性检测工作,直接作出该固体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属性认定,从而避免了危险废物鉴别过程的过度检测。

《通则》修改了混合后判定规则,应注意哪些?

原《通则》规定的混合判定规则对防止稀释混合危险废物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多年实践发现,这一规则也同时造成混合后废物的处置量和处置成本增大。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新修订的《通则》第5.1条在原《通则》中关于混合行为判断的基础上增加了后果判断,即“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

在鉴别工作中使用混合后判定规则时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通则》中所述的“混合”指的是将产生于不同的产生源或产生节点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固体废物或物质混合在一起的行为;

二是需要根据危险废物中污染物的存在形态,以及在混合过程中的物质迁移,对混合是否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做出判断,以确定是否适用于混合后判断规则。

《通则》修订增加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

原本次将原《通则》中“处理后判定规则”修改为“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即分为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两种情形进行规定。在鉴别工作中,危险废物实施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 适用于本《通则》的“利用”情形指的是“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例如,从电镀污泥等含重金属固体废物中提取有价金属元素,从废矿物油和含油污泥中提取矿物油等。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可按照《通则》第4章规定的鉴别程序认定,如果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已经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则不需要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其仍属于危险废物。

二是 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以及具有感染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若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可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否则仍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可以通过鉴别程序确认其废物属性。

《技术规范》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程序和技术要求,提高了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的合理性。

二是优化技术要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不同情形的鉴别对象、份样数、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要求,提高鉴别工作的可行性。修改了鉴别过程关于样品份样数的规定,补充了平行生产线生产情况下的采样份样数的确定依据,通过提高采集样品的准确性及类比性,减少采样份数,缩短鉴别周期,降低鉴别成本。

三是完善鉴别程序。样品检测过程中增加了利用过程或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的鉴别规定。在实际鉴别工作中,可根据固体废物的各项危险特性超标的可能性确定检测优先顺序,避免过度开展特性检测工作。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1. 适用范围

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适用于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 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 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鉴别。

2.基本概念

A、固体废物 solid waste

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B、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鉴别程序

危险废物 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固体废物→2.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3. 进行鉴别→4. 专家认定

1. 固体废物:依据法律规定和GB 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进行鉴别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以及HJ 298 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4-专家认定

经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4.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A、危险性扩散的

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种或两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B、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混合后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C、放射性混合的

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5.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A、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的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B、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

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C、感染性危险特性的

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感染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仍属于危险废物。

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技术体系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范

检测顺序:

1. 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

2. 浸出毒性:无机物质;

3. 浸出毒性:有机物质;

4. 毒性物质含量:无机物质;

5. 毒性物质含量:有机物质;

6. 急性毒性。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中样品的采集和检测,以及检测结果判断等过程的技术要求。

适用于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包括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

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

不适用于 放射性废物鉴别。

2. 基本概念

A. 份样 the sample

指用采样器一次操作,从一批固体废物的一个点或一个部位按规定质量所采取的固体废物。

B. 份样量 weight of a sample

指构成一个份样的固体废物的质量。

C. 份样数 number of samples

指从一批固体废物中所采集的份样个数。

D. 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 solid waste referring to an environmental incident

指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样品采集

1. 采样对象的确定;2. 份样数的确定;3. 份样量的确定;4. 采样的时间和频次;5.采样方法。

A. 采样对象的确定

•应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进行分类采样,禁止将不同产生源的固体废物混合。

•生产原辅料、工艺路线、产品均相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线,可以采集单条生产线产生的固体废物代表该类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为GB 34330 所规定的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时,每类物质作为一类固体废物,分别采样鉴别。采样应满足以下要求:

a)如危险特性全部来源于该物质本身,且在使用过程中危险特性不变或降低,应采集该物质未使用前的样品。

b)如危险特性全部或部分来源于使用过程,应在该物质不能继续按照原有设计用途使用时采样。

•固体废物为GB 34330 所规定的生产过程(含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应根据产生工艺节点确定固体废物类别,每类固体废物分别采样鉴别。采样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在该固体废物从正常生产工艺或利用工艺中分离出来的工艺环节采样。

b)应在生产设施、设备、原辅材料和生产负荷稳定的生产期采样。

•固体废物为GB 34330 所规定的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应在污染控制设施污染物来源、设施运行负荷和效果稳定的生产期采样;应根据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工艺流程,对不同工艺环节产生的固体废物分别进行采样。

•堆存状态的固体废物,采样应满足以下要求:

a)如其产生过程尚未终止,应按采集原产生工艺样品。

b)如其产生过程已经终止,则采集堆存的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为生产和服务设施更换或拆除的固定式容器、反应容器和管道,粉状、半固态、液体产品使用后产生的包装物或容器,以及产品维修或产品类废物拆解过程产生的粉状、半固态、液体物料的盛装容器,采样对象应为容器中的内容物,每类内容物作为一类固体废物,分别采样。

•水体环境、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产生的,需要按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水体沉积物及污染土壤等环境介质,应尽可能在未发生二次扰动的情况下,根据水体、污染地块污染物的扩散特征和环境调查结果,对不同污染程度的环境介质进行分类采样。

•需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建筑废物,应尽可能在拆除、清理之前或过程中,根据建筑物的组成和污染特性进行分类,分别采样。

B. 份样数的确定

•危险废物鉴别需根据待鉴别固体废物的质量确定采样份样数,表1为需要采集的固体废物的最小份样数。

C. 份样量的确定

•固态废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a)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

b)依据固态废物的原始颗粒最大粒径,不小于表2 中规定的质量。

•半固态和液态废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

D. 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连续产生。样品应分次在一个月(或一个产生时段)内等时间间隔采集;每次采样在设备稳定运行的8小时(或一个生产班次)内完成。每采集一次,作为1个份样。

•间歇产生。根据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的产生次数进行采样:如固体废物产生的时间间隔大于一个月,仅需要选择一个产生时段采集所需的份样数;如一个月内固体废物的产生次数大于或者等于所需的份样数,遵循等时间间隔原则在固体废物产生时段采样,每次采集1个份样;如一个月内固体废物的产生次数小于所需的份样数,将所需的份样数均匀分配到各产生时段采样。

E. 采样方法

•固体废物采样工具、采样程序、采样记录和盛样容器参照HJ/T 20 的要求进行,固体废物采样安全措施参照GB/T 3723。

•在采样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成分的损失、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

• 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固体废物排(卸)料口按照下列方法采集:

a) 由卸料口排出的固体废物

b) 板框压滤机

【样品采集注意事项】-生化污泥和物化污泥采样的问题

1.根据工艺情况,具备分开采集条件,能单独压滤的,单独采集生化污泥和物化污泥检测。

2.不能单独压滤,但可以从物化池直接采集污泥的,也可单独采集检测,根据含水率折算。

3.不能单独压滤、不能在池子里直接采集的,要在分析过程中按照各池子进水量折算污泥产生量,根据生化污泥和物化污泥产生比例,计算污染物含量。

4、制样、样品的保存、预处理和样品检测

A. 保存、预处理

•采集的固体废物样品应按照HJ/T 20 中的要求进行制样和样品的保存,并按照GB 5085.1、GB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 中分析方法的要求进行样品的预处理。

B. 样品检测

•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检测项目应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确定。经综合分析固体废物产生过程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产生环节和主要危害成分,确定不存在的危险特性,不进行检测。

•检测过程中,可首先选择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特性进行检测。任何一项检测结果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危险特性时,可不再检测其他危险特性(需要通过进一步检测判断危险废物类别的除外)。

•固体废物利用过程或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应首先根据被利用或处置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进行判定。

5、检测结果判断

•在对固体废物样品进行检测后,检测结果超过GB 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 中相应标准限值的份样数大于或者等于表3 中的超标份样数限值,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该种危险特性。

•如果采集的固体废物份样数与表 3 中的份样数不符,按照表 3 中与实际份样数最接近的较小份样数进行结果的判断。

•根据本标准第4.2.4 条采样,采样份样数小于表1 规定最小份样数时,检测结果超过GB 5085.1、GB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 中相应标准限值的份样数大于或者等于1,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该种危险特性。

•在进行毒性物质含量危险特性判断时,当同一种毒性成分在一种以上毒性物质中存在时,以分子量最高的物质进行计算和结果判断。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危险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

6、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技术要求

•应根据所能收集到的环境事件资料和现场状况,尽可能对固体废物的来源进行分析,识别固体废物的组成和种类,分类开展鉴别。

•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可根据环境事件现场固体废物的外观形态、有效标识,以及现场可采用的检测手段的检测结果,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尽可能在清理之前根据事故过程污染物的扩散特征,或在清理过程中根据固体废物的污染物沾染情况,对固体废物的污染程度进行判断,并根据判断结果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检测项目的确定应以工艺分析为主要手段,综合原辅材料特性、生产工艺、固体废物产生工艺等信息,确定可能具有的危险特性及相应检测项目。

样品采集应记录必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样品编号、采样时间、采样地点、企业生产工况。样品的采集、包装、运输和保存应符合相应检测项目的有关要求。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检测应符合相应检测方法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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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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