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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SMM第十九届铝业大会暨首届铝产业博览会

大会聚焦全球铝行业发展的热点问题,深度切入铝行业发展的前沿技术和趋势,分享铝冶炼、铝加工及再生利用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旨在打造创新、高质量、高效、可持续的铝产业链,推动铝行业实现新的越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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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SMM第十九届铝业大会暨首届铝产业博览会

权威解读:海关对再生铝的检验和监管【SMM铝业大会】

来源:SMM

4月25日,在SMM主办的2024 SMM(第十九届)铝业大会暨首届铝产业博览会上,广州海关科技处原二级总监钟步江就海关对再生铝的检验和监管进行了解读。

背景介绍

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0年第53号公告《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并在2021年1月1日实施。至此,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全面取消,任何形式的固体废物将禁止进口。

中国是全球工业产品的主要生产地,上述措施实施后,将严重影响国内产业发展,失去产品竞争力。如何在严禁固体废物进口和扩大原料进口之间寻求平衡点,是海关和行业部门需要找的路。

2019年初,在行业协会的大力推动下,在生态环境部和海关总署的支持下,编制了三个再生有色金属标准。

2020年10月16日,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2020年第43号公告《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涉及三个标准:《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再生铜原料》(GB/T 38471-2019)、《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 38472-2019)

随后,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公告2020年第78号《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允许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进口。至此,四种再生金属(再生钢铁、再生黄铜、再生铜原料、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可以合法进口。值得注意是,四大再生金属进口问题都是多部委联合发文的,说明这是个严肃和重要的事件。

2022年3月14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5号(关于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86项行业标准并废止3项行业标准的公告)中,发布了《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SN/T 5416-2022)、《进口再生黄铜原料检验规程》(SN/T 5417-2022)、《进口再生铸造铝合金检验规程》(SN/T 5418-2022)(由上海、广州、宁波海关制定)等三项再生金属原料检验规程,自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目前海关依据上述三个国家标准而制定的操作规程。

相关情况说明

从进口口岸看,通过整治广东口岸进口的再生铝从2021年初期占比90%左右,下将到70%以下;浙江口岸(宁波)占比17%以上;广西口岸(南宁海关)占比3.8%以上。

从原产地看,第一位是马来西亚,占比23%;日本占比12%,美国才占比9%。这与实际信息不符。

检验规程与相关国家标准区别

(一)增加了开箱检验、掏箱检验、落地检验等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检验地点、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装运要求、指令要求、单证要求、记录要求等总体要求。

(二)对取样进行了更细化和更具体的规定要求。

(三)对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项目进行明确

(四)增加了固体废物现场排查工作内容

(五)具体明确结果处置

检验规程主要内容解读

《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 38472-2019)技术规定

现场检验内容:

1. 放射性检验

2. 爆炸性物品、密闭容器、压力容器检验

3. 外观质量检验

4. 尺寸规格检验

5. 夹杂物含量检验

6. 铝及铝合金含量、金属总含量检验

7.现场化学成分检验

8. 固体废物现场排查

外观质量检验要求

检查表观特征(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1、从中抽取1个取样单元的样品实施外观质量目视检验。宜将试样平铺于干净的平面上检验。铸件、铝块不应混入明显的夹杂物。再生铝锭表面应整洁,无较为严重的飞边或气孔。

2、经检验,外观质量不符合5.3.1规定的,应从该检验批中另行抽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结果全部合格的,判定为外观质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为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

尺寸规格检验要求(铝块)

检查尺寸规格是否符合要求:

1、抽取1个取样单元的样品实施尺寸规格目视检验。宜将试样平铺于干净的平面上检验。当怀疑尺寸规格目视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按照6.3的规定进行取样。对于铸件及再生铝锭,采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测量尺寸。

2、经检验,尺寸规格不符合《进口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检验规程》中附录C中表C.1规定的,应从该检验批样品中另行抽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结果全部合格的,判定为尺寸规格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为尺寸规格检验不合格。

夹杂物含量检验要求

检查夹杂物含量是否符合要求:

1、抽取1个取样单元的样品通过目视估算样品中夹杂物质量占比。宜将试样平铺于干净的平面上检验,对不易观察的货物应利用机械手段进行分离。原料中夹杂物(包括木材、纸、塑料、橡胶、玻璃、石材、纺织物、粒径不大于2 mm的粉状物等其他物质)的质量分数应不大于0.5%,其中夹杂和沾染的粒径不大于2 mm的粉状物(粉尘、污泥、油污、结晶盐、纤维末等)的质量分数应小于0.1%。

2、当怀疑夹杂物含量目视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按照6.3的规定进行取样,即:将所有样品混合在一起,平铺于干净的平面上,沿中心对称线将平面上的原料大致分成四份,从中抽取一份试样。分拣称重

3、经检验,夹杂物含量不符合5.5.1要求的,应从该检验批样品中另行抽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当样品量不足时,按照6.2的规定从该检验批中另行抽取双倍数量样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结果全部合格的,判定为夹杂物含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为夹杂物含量检验不合格。

铝及铝合金含量、金属总含量检验要求

检查铝及铝合金含量、金属总含量是否符合要求:

1、抽取1个取样单元的样品通过目视估算样品中可挑出的铝材料或金属材料质量占比。。

2、当怀疑夹杂物含量目视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按照6.3的规定进行取样,分拣 称重。

3、经检验,铝合金含量或金属总含量不符合附录C中表C.2的规定的,应从该检验批样品中另行抽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当样品量不足时,按照6.2的规定从该检验批中另行抽取双倍数量样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结果全部合格的,判定为铝及铝合金含量或金属总含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为铝及铝合金含量或金属总含量检验不合格。

现场化学成分检验要求

采用便携式光谱仪按照标准GB/T 38472-2019附录E进行化学成分检验。

操作要求:

按照6.2的规定进行取样,再从每个取样单元的样品中至少抽取1件铸件或1件再生铝锭或2块铝块。经现场化学成分检验,化学成分不符合附录C中表C.3的规定的,应按6.5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即:从6.2抽取的样品中至少抽取20 kg试样送实验室进行挥发物含量、金属回收率、化学成分检测。若试样尺寸过大,可将其破碎。对于需进行断口组织检测的再生铝锭,至少抽取完整的3件,每件作为1个试样。

取样

抽取样品应具有代表性,每检验批中以20吨(捆、袋)或1个集装箱为1个取样单元,不足1个取样单元的部分按照1个取样单元计。

现场检验时,除放射性污染需要全部检验外,其他检验每检验批至少抽取的取样单元数量为其总取样单元数量的10%,且至少抽取1个取样单元。对于铸件原料,从每取样单元至少抽取1吨作为1个样品,且每检验批至少抽取4件铸件;对于再生铝锭原料,从每取样单元至少抽取1捆作为1个样品,且每检验批至少抽取2捆再生铝锭;对于铝块原料,从每取样单元至少抽取1吨或1袋作为1个样品,且每检验批至少抽取2个样品。

结果处置

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实施的检验项目均合格的,判定该检验批原料合格,予以放行。

未随附质量证明书,以及提供的质量证明书不符合4.6要求的,允许进行技术整改,整改合格的予以放行,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实施退运。

放射性污染物、易燃物、密闭容器、压力容器、外观质量、尺寸规格、夹杂物含量、铝及铝合金含量、金属总含量、挥发物含量、金属回收率、化学成分和断口组织等中任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检验批货物不合格,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a)放射性污染物、易燃物等任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置或实施退运。

b)尺寸规格检验不合格的,允许重新分选,重新申报,分别处置;不能分选的,按相关规定实施退运处置。

c)密闭容器、压力容器、外观质量、夹杂物含量、铝及铝合金含量、金属总含量、挥发物含量、金属回收率、化学成分和断口组织检验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实施退运处置。

经鉴别机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为固体废物的,依法按固体废物有关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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