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公告,全资子公司格林美(无锡)与CAHAYA、伟明环保全资子公司共同签署《关于建设印尼红土镍矿冶炼生产新能源用镍原料(镍中间品)(2.0万吨镍/年)项目的合资框架协议》。
本项目投资总额暂定为5亿美元,由各方(或各方关联公司)在印尼组建的合资公司实施本项目,格林美(无锡)将持有合资公司51%的股权。各方一致认为, 本次合作可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资源,在印尼共同投资建设本项目,打造世界 竞争力的新能源用镍原料制造体系,符合各方的战略发展以及全球新能源产业对 镍资源的战略需要。
原矿供应协议:
1、主要由乙方统一协调合资公司所需的原矿供应,本项目建成运行10年内, 乙方协助合资公司按公开、公正、市场化原则获取红土镍矿供应,平均供应品位 在镍金属含量1.0%以上,每年保障供应镍矿的镍金属不少于20,000吨。同时,合 资公司积极开拓其它供应通道。
2、乙方协助合资公司且各方同意共同努力,促使合资公司采购的原矿应尽 可能满足其下游客户所要求的ESG标准,且该等原矿供应方应尽可能达到相关第 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必要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任的矿产保证流程(RMI) 和负责任的采矿保证倡议(IRMA)。
产品销售协议:
为保证合资公司所生产产品的销售,实现合资公司收益,各方一致同意:合 资公司存续期间,在与市场同等价格且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使用镍原料 的股东应优先购买合资公司产品。
同时,除各方另有约定外,各方根据各自实际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享 有按市场价格在同等条件或者各方一致认同的优惠条件下购买合资公司产品的 优先购买权。
任一股东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放弃的优先购买权由其他股东按持 股比例换算的比例或者其他股东另行协商一致的比例分享,其他股东只行使其中 部分购买权的,剩余部分可以以市场公允价向全球客户销售产品。
在全体股东均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合资公司可以以市场公允价向 全球客户销售股东放弃购买权的产品。
合资公司的产品销售主动参与全球市场竞争,在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情况下, 可以按照股权比例向股东以优惠价格销售产品,或者以优惠价格向共同产业链销 售产品。
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合资框架协议,在印尼共同投资建设红土镍矿湿法冶炼年产2.0万 金属吨新能源用镍原料项目,有利于组合各方优势和资源,积极推动本项目产品 定向实施产业链延伸,在印尼大K岛IMIP园区逐步打通“硫酸镍钴锰晶体—三元 前驱体—正极材料”的产业链,满足欧洲市场以及全球市场的需要,打造世界竞 争力的新能源用镍原料制造体系,符合各方的战略发展以及全球新能源产业对镍 资源的战略需要。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 长期战略发展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本合资框架协议的签订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 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未来随着合作的逐步实施和深度开 展,预计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