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福建省发改委公布2022年集中式光伏电站试点项目名单的通知,其中,集中式光伏电站试点项目共16个、累计规模1772MW。
通知指出,原则上各试点项目应于2023年底前全部建成投产,同时按承诺同步配套建成投产不小于项目规模10%(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电化学储能设施。储能设施未按要求与试点项目同步建成投产的,配建要求提高至不小于项目规模15%(时长不低于4小时)。
通知原文如下: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集中式光伏电站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经组织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现将我省2022年集中式光伏电站试点项目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集中式光伏电站试点项目共16个、1772MW,具体项目名单见附件。
二、试点项目由属地县(市、区)发改部门依法依规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各相关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及项目属地发改(工信)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督导,推动试点项目规范、有序建设,并按规定做好项目运行和安全监管工作。
三、试点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四、有关发改部门要监督项目单位按照上报审核的项目建设方案,抓紧推进项目建设。原则上各试点项目应于2023年底前全部建成投产,同时按承诺同步配套建成投产不小于项目规模10%(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电化学储能设施。储能设施未按要求与试点项目同步建成投产的,配建要求提高至不小于项目规模15%(时长不低于4小时)。
五、各地报来但未列入年度试点的项目,将列入我省集中式光伏电站储备项目库,待今后条件具备后适时推进。
六、电网企业要按“应并尽并、能并快并”原则加快推进试点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确保试点项目按时并网。对于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的配套送出工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445号)相关规定,允许项目配套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送出工程可多家联合建设,也可一家建设、多家共享,并在与电网企业协商同意后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
七、建立试点项目月度信息报送机制。各试点项目单位在试点项目全容量投产前,每月10日前向我委上报项目前期、建设进展情况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试点名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