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明环保: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项目日焚烧处理垃圾500吨

9月5日,伟明环保(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签署永康市垃圾焚烧电项目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司已于2006年7月与永康市人民政府签署了《永康市垃圾焚烧电厂BOT项目合同》,负责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2009年11月10日,公司设立项目公司永康公司。公司2021年3月26日及2022年8月15日召开专题会议,同意批准公司投资、建设、运营永康扩容项目,批准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投资于本项目,同意由永康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以货币方式适时对永康公司进行增资,最终注册资本不超过15,000万元。同意授权管理层根据本项目建设进度在出资额度内分期出资,自有资金投入与投资总额差额部分通过项目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等借款方式解决,并签署后续融资协议。同意授权管理层与政府部门签署后续法律文件。

2022年9月2日,公司与永康市人民政府就投资建设永康扩容项目签署了《永康市垃圾焚烧电厂项目合同补充协议》。

项目基本情况

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项目,建设规模为日焚烧处理垃圾500吨,采用BOT方式,投资总金额约人民币2.35亿元,特许经营期27年(含建设期18个月),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亿元投资于本项目,由永康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扩容项目和一期项目:扩容项目指“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项目”,扩容项目规模为日焚烧处理垃圾500吨。一期项目指“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一期项目规模为800吨/日。

(二)经营权:在扩容项目经营期内,乙方享有扩容项目(设计处置能力500吨/天)垃圾处置能力范围内的优先处置权。

(三)经营期:扩容项目的经营期至2049年7月底到期,包括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约行为进行全程监管和考核;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依法协助乙方及时获得项目所需的批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负责将垃圾运送至扩容项目所约定的垃圾交付点交付给乙方;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开展绩效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等。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扩容项目经营权,并获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及相关收入的权利;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垃圾处理服务费的权利;在合作范围内,按照经批准的相关规划以及协议约定负责实施扩容项目;在运营期内严格按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约定对项目设施进行运营维护;接受并配合甲方在经营期内进行的监督管理等。

(六)用地:扩容项目在永康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用地红线内进行建设施工,无需新增建设用地。现有土地出让年限届满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置,乙方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后继续使用,直至扩容项目经营期届满。

(七)建设期:扩容项目的建设期为18个月(含试运行三个月)。

(八)垃圾处理服务费:扩容项目垃圾处理服务费自正式计费日开始计算。甲方结合绩效考核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垃圾处理服务费按月结算。垃圾处理服务费原则上每隔三年可提出调整一次,随物价指数变化、上网电价变化、总投资变化、法律法规及排放标准变化等因素调整。

(九)争议解决:在寻求解决本协议所有争端或异议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30日内该争议仍未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扩容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申请诉讼。

(十)生效: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签署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有助于增加公司固废处理业务规模,拓展浙江省固废处理市场,提升公司未来营业收入和利润。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该项目的实施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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