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用草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对于利用农用地建设复合光伏项目的,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对于使用农用地的,其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50%的情况下,光伏方阵、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可不办理用地手续。
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大型光伏基地场内道路用地可按乡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复合项目涉及草原的,省级能源、自然资源、林草等主管部门要科学评估,合理确定光伏复合项目的具体适建区域、用地方式、建设标准、作业要求和监管措施。
文件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主要为沙漠、戈壁、荒漠等地区建设大型光伏基地;鼓励利用采煤沉陷区、露天矿排土场、关停矿区等现状建设用地发展光伏产业。
新建、扩建光伏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等,项目选址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具有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区域、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统筹安排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目布局,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要确保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
文件要求,加快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批,实施用地用林用草联审机制。对于符合规划、纳入国家大型光伏基地的项目,建立项目审批协调联动机制,统筹保障用地用林用草合理需求。对于使用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盐碱地等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集电线路在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以不办理用地手续,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在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文件强调,要加强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监管,不得擅自改变农用地、未利用地性质,项目退出时要恢复原状。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设施,按相关规定管理,严禁扩大规模和范围。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林地和基本草原等行为。各地要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纳入日常督察执法,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林地和基本草原行为,严肃查处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