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明鸿(福州)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因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福州海关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关缉违字〔2022〕0007号
当事人:明鸿(福州)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峰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79611648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地址:福州开发区科技园区4号(自贸试验区内)。
2021年10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350120211011014879,申报进口三项货物,申报品名均为铝锭,申报商品编码均为7601109000,其中第一项商品铝含量94.7%、其余两项商品铝含量85.4%,申报总价分别为520036元人民币、491505元人民币、502677元人民币。上述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7601200090。
经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119774.64元人民币(其中关税105995.26元、增值税13779.38元)及滞纳金6288.17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350120211011014879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款核定证明书、公司报告、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36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2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