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印股份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广州市骏盈置业有限公司物流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能源管理合同》的公告,公告称为推进公司与国电投海晟(广东)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战略合作,推动公司新能源项目的具体落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市骏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盈置业”)与国电投蔚蓝(广东)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投蔚蓝新能源”)于2022年4月12日签署《广州市骏盈置业有限公司物流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能源管理合同》,国电投蔚蓝新能源作为公司与国电投海晟新能源合作的光伏投资平台,将在骏盈置业屋顶建设广州市骏盈置业有限公司物流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双方分配由本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且骏盈置业以享受电费折扣的方式(同时折抵租金)分享能源效益。
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州市骏盈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国电投蔚蓝(广东)新能源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项目背景
1.项目的名称、地址、范围、内容、目的、期限
1.1 项目名称:广州市骏盈置业有限公司物流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1.2 项目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誉南路 88 号
1.3 项目范围: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誉南路 88 号广州市骏盈置 业有限公司物流园可利用安装太阳能电池组件屋顶及场地预计约有14万平方米,以最终使用面积为准,房屋为纲架结构。甲方保证提供予乙方安装光伏设备屋面的房屋以及乙方搭建建筑物和放置节能 项目有关设备的地面均合法属于甲方所有,未对外出租,不存在行政、 司法查封等情形,但甲方在合同期限内对外抵押或出租应不得损害乙 方的权利及项目节能效益,若项目屋顶所在建筑物所有权/土地使用 权存在对外抵押、质押或出租等情形,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经乙方认可 的抵押或质押权人同意该厂房及地块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的书面证明文件或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其他解决方案;若甲方公司股权被质押, 则甲方须向乙方出具经乙方认可的质押权人同意该厂房及地块建设 分布式光伏项目的书面证明文件或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其他解决方案。
1.4 项目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上述 1.3 范围的屋顶,乙方提供 节能项目节能解决方案、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提供节能减排服务, 项目系统工程包含但不限定于:
1.4.1 光伏组件
1.4.2 光伏支架
1.4.3 供电网络附属工程
1.4.4 供电设施
1.4.5 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站设计要求的必要设备设施
1.5 项目目的 1.5.1 乙方投资实施节能项目,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1.5.2 开源节流、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环境;
1.5.3 通过本项目实施获得节能收益,为甲、乙双方带来经济效益。
1.6.合同期限:本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经供电局验收 合格并正式并网之日(如果项目分期并网,则分期计算),首次效益 分享期为 20 年,到期后同等条件下自动顺延5 年。
1.6.1 本合同自本合同生效至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结束、甲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款项止。
1.6.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合同生效且甲方提供了项目施工的必要条件之日起,至项目申请供电局验收之日止,计划约为 6 个月。
1.6.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经供电局验收合格并正式并网之日起,效益分享期为 25 年。因不可抗力、甲方原因或项目 本身技术原因导致项目中止的,中止的期限应相应顺延,以保证项目 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不少于 25 年。
1.6.4 基于甲方厂房地块权利人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巷口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且当前甲方厂房土地租赁期至 2038 年 11 月 30 日 止,甲方租赁土地使用年限尚未能满足本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 25 年。 甲方承诺与乙方合作期内,与本项目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租赁续租协 议,以满足土地租赁期大于本项目效益分享期 25 年,或甲方土地租 赁到期后甲方不再继续经营,则甲方有义务在本合同项下乙方权益不 受影响情况下,将本合同的继续履行作为房产所有权转移或建筑物使 用权转移的条件。否则,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按照本合同 13.1.1 项约定承担赔偿。
2.投资与收益
2.1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约14MW,预计一期11MW、二期 3MW(项目最终装机容量以乙方得到供电局审批的实际并网发电的装机容量为准),本项目所需资金由乙方自筹或融资解决。
2.2 甲乙双方合作推进本节能项目实施,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甲方保证优先消纳本项目所产生的电能,乙方按甲方当地供电部门实际执行的适时目录电价(或指市电电价)依据约定让利销售给甲方使用。
2.5 发电上网的线路损耗:经双方友好协商,并共同约定,在合同期内,因光伏发电上网产生的线路损耗已包含于协议电价优惠中, 双方不再就线路损耗产生异议或纠纷。
2.6 若乙方评估甲方厂房装设光伏组件区域的屋顶需要加固或 换瓦,则加固或换瓦方案需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费用由双方各承担 一半。
3.项目实施
3.1 本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乙方应指导甲方收集整理本项目设计所需的技术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本项目设计方案初稿和施工方 案初稿,报甲方备案(涉及屋顶承重等结构安全的需甲方 3 天内书面 确认),并由乙方依据初稿向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申报。项目申报通过 (包括完成项目备案及纳入光伏建设规模)且收到甲方通知书后开始 施工。
3.2 乙方负责项目建设所需的政府批文、投资、勘察设计、采购、 施工安装、竣工验收、并网调试及运营等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或法 律规定,将前述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因委托第 三方所产生一切责任。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可予以乙方相应配合和协助。因审批进度而影响工期的,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工期可据实顺延。
3.3 乙方实施节能项目时,以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运营为前提, 如工程确需甲方暂停生产配合施工的,需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书面通 知甲方。
3.4 本项目具备施工条件下,甲方向乙方发出同意项目进场施工通知书,乙方接此通知书3天内进场施工。在施工期内,经双方确认不具备施工条件时,相应施工部位的工期可以双方确认后,据实顺延。
3.5 乙方所发电量通过甲方相关设施并网,甲方须优先使用本项目所发电量。当本项目发电超出甲方所需时,原则上本项目使用甲方原有线路设施上网。具体接入方案以供电局批复为准,如需改造甲方设施,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改造方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3.6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编制报甲方审定备案的设计、施工 方案,由乙方全权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甲方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部分 用电费用的确定、支付及项目买断
6.用电费用的支付 6.1 用电费用的支付
甲乙双方应自光伏发电总表安装之日起,每月结算一次用电费 用。按第 5 条约定的用电量和用电费用,甲方授权银行于每月 15 日 前根据乙方提供的扣收电费指令和电费数据从甲方指定电费付款账户扣收上月电费,直至效益分享期届满(如效益分享期延长的,则至 延长的效益分享期届满)。乙方每月10日前开具正式发票至甲方。 为便于结算管理,双方约定优先采用委托银行代扣方式支付光伏电 费,于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乙方、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电费协 议》。
7.节能项目的回购、买断
本项目所有权及对应的设备和资产归乙方所有,如乙方转让该项目所有权,在同等条件下须优先转让给甲方。在合同届满后乙方需要 拆除设备、设施的,乙方必须在合同届满 90 天内拆除。
节能效益分享期内,在保证甲方用电不受影响及保障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效益分享权益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第三方可买断本项目乙方剩余合同期限的收益权,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项目买断的相关事宜。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部分 违约责任
13.1 甲方的违约责任
13.1.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期内,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 或违约导致乙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相应损失及 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剩余预期发电量总额价值的 20%违约金(即违约金 =剩余预期发电量总额价值×20%),剩余预期发电量总额价值=剩余 合同期内目标电量×(峰段市电电价+平段市电电价)/2×20%)。
13.1.2 因甲方正常设备检修原因,需要停电,乙方需积极配合, 并在检修完毕后一小时,恢复光伏设备运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乙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因甲方非正常设备检修原因外的故意拉闸限电,导致乙方光伏电站停运的,甲方须赔偿乙方合理损失。如甲方逾 期支付前述赔偿款,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计付 滞纳金,直至清偿时止。
13.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3.2.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擅自解除本合 同或违约导致甲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及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剩余预期发电量总额价值的 20%违约金(即违约 金=剩余预期发电量总额价值×20%),剩余预期发电量总额价值= 剩余合同期内目标电量×(峰段市电电价+平段市电电价)/2×20%。
13.2.2 若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应当获得的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当 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到付清为止。
13.3 在违约引发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诉讼或仲裁产生的符合收费标准的律师费及其它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