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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甘孜州发改委:备案后3个月内未开工的风光项目将收回开发权

近日,四川省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清洁能源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3月22日至4月22日。意见稿对在甘孜州境内从事水电、太阳能、风能、抽水蓄能、高温地热能源资源开发均适用。明确了甘孜州境内取得清洁能源开发权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开发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开发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时限完成开发建设任务。

对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州县人民政府无条件收回开发权,属上级管辖的资源由州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政府变更开发权,其中包括:

(一)已经授权开发的水电、抽水蓄能、风电等项目,项目核准后一年内未开发的;

(二)企业资金不足,开发进度达不到要求,限期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未严格执行工程项目与生态保护及恢复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造成生态破坏严重,生态恢复不力,措施跟进缓慢的;

(四)损害群众利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

(五)未经授予单位批准,擅自转让开发权的;

(六)光伏、风电项目在签订开发合同后3个月内未完成备案的,备案后3个月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或未能按项目法人优选申报文件承诺期限全容量并网发电的,除由州人民政府无条件收回开发权外,还将纳入甘孜州不良信用记录,五年内不得参与甘孜州光伏、风电项目开发。

此外,文件明确光伏、风电建设项目实行履约管理。按项目总投资金额 10%缴纳履约保证金(其中:以现金方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与以银行保函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各占履约保证金总数的50%),退还方式:开发合同签订3个月内,按要求完成备案后,返还10%;完成备案3个月内按要求开工建设后,返还30%;按要求全容量并网发电并通过验收后,返还50%;并网发电一年后,经评估确认合格后一次性退还剩余部分。返还履约保证金采取先返还银行保函部分,后返还现金部分的顺序进行。抽水蓄能项目履约管理按照后续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资金链断裂、重组、破产等原因造成无力承担清洁能源资源开发建设,确需对外转让的企业或股东, 须报州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按资金限额提交州人民政府或州委批准后实施。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综合评价等市场化方式优选光伏、风电和抽水蓄能项目法人,预防和防止出现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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