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省电力公司:根据《省发展动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135号)规定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送2021年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钢铁企业和项目清单的函》(苏环便函(2021)150号),现研究决定,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生产用电量(不含钢铁企业所属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价格执行差别化电价,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省电力公司:根据《省发展动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135号)规定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送2021年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钢铁企业和项目清单的函》(苏环便函(2021)150号),现研究决定,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生产用电量(不含钢铁企业所属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价格执行差别化电价,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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