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吉林省发改委、东北监管局、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储能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电网侧独立储能实行清单制管理。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储能容量补偿标准以吉林省煤电容量电价标准(330元/千瓦·年)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折算,折算比例=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近3年净负荷高峰前1%时段最大持续小时数8小时(最高不超过1)。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考核机制严格:月内发生2次考核不达标的扣减当月容量电费10%,3次扣减50%,4次及以上扣减100%;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3次的,取消年内后续获取资格。通知还明确电网侧独立储能充电时视为电力用户,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参与市场后充放电价按市场规则执行,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电源侧储能与新能源一体化参与市场,用户侧储能原则上不得向电网放电。文件对“未参与配储”的定义可能影响早期通过容量租赁实现收益的独立储能项目能否获得容量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