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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总局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实施办法 如何影响再生金属未来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大决策部署,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力提升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反向开票”实施办法的落地,对再生铜、再生铝等再生金属行业未来发展有何影响? 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提出: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 二、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四、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五、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 六、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附件2)。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 七、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 八、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九、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点击查看公告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 税务总局: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实施办法 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提效能优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4月底前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4月9日主持召开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座谈会强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近年来部署实施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有力促进了相关行业企业发展壮大。 今年进一步加大了政策支持力度,特别是在税收方面明确要求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措施。税务部门紧锣密鼓抓好落实,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制度完善改进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工作,4月底前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并通过实施“反向开票”进一步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赋予资源回收企业规范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同时让持续开展出售报废产品业务的自然人也能按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或减征政策。 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还将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筛选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纳税人,加强宣传辅导服务,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操作,以税收政策的运行通畅、服务措施的持续优化、执法标准的全国统一,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力大幅提升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同时,对不法分子利用“反向开票”以及地方违规招商引资造成的“政策洼地”进行虚开骗税的违法行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等8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作用,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震慑;对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加大处理力度并追究相应责任,着力维护法治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良性循环,更加坚决有力地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什么是反向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的“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就是“反向开票”。 具体来说,涉及反向开票的典型行业及领域包括:农产品收购方面,由于农民可能无法直接开具发票,收购方会代为开具,以便于管理和征税;二手车交易方面,已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时,可能会采用这种方式;废旧物资回收方面,资源回收企业从个人手中收购废铝等废旧物资时,为了规范市场和鼓励回收利用,也会实行反向开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力产品时,也可能采用此方式。 》解决资源回收行业“第一张票” 废旧行业反向开票简析【SMM分析】 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于4月29日正式实施,该《公告》的实施无疑对废旧行业的发票及税务方面提供了新的政策依据,关于“反向开票”的几点解读。 反向开票的目的: 废铝回收行业的前端销售方多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是自然人,由于不少自然人不愿意花费精力去税务部门办理代开发票,导致购买方企业常常难以获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当企业无法取得自然人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势必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对企业的发展不利。 》SMM:中国再生铜原料回收、利用及展望【SMM铜峰会】 SMM铜高级分析师梁凯辉在由上海有色网(SMM)和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 2024(第十九届)SMM铜业大会暨铜产业博览会 ——铜原料和消费发展论坛 上,对中国再生铜原料回收、利用及展望进行分析时提及: 在资源回收行业内推行“反向开票”,不仅能够有效降低资源回收企业税负,而且能大大降低企业因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违规扣除的税务风险。同时,“反向开票”政策的推广,能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对废旧物品回收行业的信心,有助于鼓励更多企业和个人参与到废旧物品的回收中来,吸引更多资本进入可再生资源行业,从而推动资源的循环利用。目前,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国发〔2024〕7号文件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尚未出台,具体政策细节,有待进一步关注。总之:“反向开票”有助于完善再生资源从源头解决发票回收问题,提升国内回收体系效率和更好的监控再生行业税务问题。 》“反向开票”对再生铜杆企业的影响【SMM分析】 针对废旧出售者进行“反向开票”的适用范围,《公告》规定,(1)出售者销售期间不得连续超过12个自然月,言外之意说明出售者不是专业从事废旧品销售经营;(2)“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表明资源回收企业向同一出售者累计废旧品成交额不得超过500万元。SMM经过向再生铜杆厂咨询了解…… 》点击查看详情 》SMM:国务院提出企业向出售者实施“反向开票”对废铝企业有何影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税务部门紧锣密鼓抓好落实,4月底前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并通过实施“反向开票”进一步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赋予资源回收企业规范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同时让持续开展出售报废产品业务的自然人也能按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或减征政策。 于废铝相关企业而言,会有哪些影响? 1.对废铝回收企业的影响: (1)税前扣除凭证的规范:资源回收企业将获得规范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这有助于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提高其盈利水平。 (2)增值税简易征收方法选择:从事废铝回收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的税务处理方式,根据不同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选择合适的纳税方式。 (3)即征即退政策:对于符合特定资质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增值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这将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负。 2.对废铝采购企业的影响: (1)税务合规性提升:采购企业需要确保与出售废铝的自然人或资源回收企业之间的交易符合税务规定,避免因不合规操作而面临税务风险。 (2)成本管理优化: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发票可以用于增值税的抵扣,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3)供应链管理调整:为了确保能够获得符合政策的“反向开票”,采购企业可能需要调整供应链管理策略,与合规的资源回收企业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 (4)市场竞争格局变化:政策的实施可能会提高市场的准入门槛,促使行业内的竞争更加公平和规范,不规范的企业将面临更大的压力,而合规的企业则有机会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此外,7号文还明确了到2027年的具体量化目标,包括增加报废汽车和废旧家电的回收量,提升环保绩效和工业企业数字化水平,这些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废铝等资源的有效回收利用。 通过“反向开票”做法,资源回收企业在收购报废产品时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出售者可凭借此发票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税收优惠。这将有效降低自然人参与废铝回收的成本,提高其积极性,有望开启废铝资源循环利用的新篇章。 随着国家加速推进循环经济体系建设,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成为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再生回收行业现出了强劲的发展势头,但与此同时,发票缺少的问题也成为了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 “反向开票”政策公布后 再生铅行业目前态度如何?【SMM调研】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该政策的推出,备受再生行业关注。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在销售的过程中需要遵从该政策。但因政策公布时间较短,市场普遍存观望态度。 据SMM调研,废电瓶市场大型回收贸易商&再生铅炼厂基本已经停止采购废电瓶,另有部分中小型回收商继续采购无票废电瓶。 》张天任建议:完善再生资源税收政策助力循环经济发展|两会 2023年3月,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下称“40号公告”),其中明确提出,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必须在收购再生资源环节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收款凭证等合法有效凭据。这意味着,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红线。 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多为再生资源散户回收者,很难提供合规的发票。在整个抵扣链条上,合规“起点发票”的缺失,影响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法遵从的效果。 为了更好体现财税政策对产业的调控和引导,更好的为企业营造良性发展环境和公平竞争环境,全国人大代表、天能控股集团董事长张天任在2024年两会期间提出 完善再生资源税收政策助力循环经济发展 的建议。张天任提出当前产业发展的问题,一是,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交易对象难于提供相关发票。 二是, 企业自制凭证税前扣除得不到税务机关认可。 三是,各地征管执行口径不一导致企业风险较大。 张天任认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减少环境污染,已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与税收管理关联度很高,也是税收管理难点。破解再生资源回收面临的税收难题,探索出助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需要税企双方共同努力。 据此张天任建议,完善再生资源税收政策,解决大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难以取得进项发票的问题,特别是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案:方案一:试点企业代开。 可参考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思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试点代开再生资源回收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延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增值税抵扣链条,解决税前扣除合法凭证问题。 方案二:第三方代开。 再生资源回收小规模纳税人(投售人)可以由第三方平台以投售人名义开具发票。即在签订购销协议时,约定履行开票义务,发生实际业务交易时,允许第三方以投售人名义开具发票,并转交给回收企业。 方案三:自制凭证扣除。 允许一定金额以下回收企业可以自制收购凭证税前扣除,即在回收企业确实有真实支出,具有证明购销业务真实性的内部控制流程,具备资金流、发票流、物流等信息的前提下,单户投售人月销售金额在限额以下(如10万以下),可以填制内部收购凭证据以税前扣除。 方案四:核定征收。 根据不同行业回收企业实际利润情况,统一确定应税所得率,采取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欲知更多“反向开票”对再生金属行业的影响,敬请参与 2024全球再生金属产业链高峰论坛 ~ 作为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生金属资源行业在工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环保政策的加强和能源危机的加深,再生金属资源具有其无可比拟的环保性和经济性。然而,再生金属资源产业的发展同样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特别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再生金属资源行业的发展已不再局限于单一国家或地区,而是涉及全球范围的利益认同、资源共享和技术交流。同时,再生金属资源的回收利用和行业标准制定等问题也需要全球各国共同协商和解决。尤其目前全球范围内再生金属供应日趋紧张,优化再生金属资源行业的产业链结构成为当前行业的燃眉之急。为加强国际间行业同仁的交流合作及应对未来产业变化,加强产业链的协同交流,互通互识,更深入全面了解全球范围内的再生金属资源相关政策导向及市场发展情况,中国再生资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与上海有色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携手,计划于2024年6月24-28日于马来西亚召开2024全球再生金属产业链高峰论坛,届时将以全球视角探讨再生金属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促进全球相关企业的合作交流,此次会议将提供一个交流观点、分享成功经验、探讨行业发展的重要平台。SMM希望通过此次会议,充分发挥再生金属资源行业内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互补优势,共同推动再生金属资源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期待与各位同仁一同携手,共谋行业全球发展蓝图!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

    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 二、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四、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五、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 六、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附件2)。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 七、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 八、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九、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十一、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附件3)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附件4),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十二、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十三、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十四、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十五、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 十六、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十八、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十九、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利用新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便利度。 特此公告。 附件: 1.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 2.“报废产品”类编码 3.代办税费报告表 4.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4月24日 点击查看原文链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实施办法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提效能优环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大决策部署,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力提升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部署。今年2月2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就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作出部署。3月7日,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明确要求“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 税务总局闻令即动,立即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行业协会和企业及基层税务部门意见建议,完善业务制度、细化操作办法、优化信息系统、制发公告文件,迅速推进政策措施落地。最新出台的《公告》主要内容可概括为“明范围、明抵扣、明优惠、增便利、增规范、增效率”六个方面: ——明范围。《公告》明确了实行“反向开票”的开受票方范围。开票方为资源回收企业,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实行“反向开票”必须具备从事相关回收行业的资质,同时还需要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受票方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若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明抵扣。目前,从事社会化资源回收的前端自然人往往采用“不带票销售”方式将报废产品销售给资源回收企业,资源回收企业缺少“第一张票”,既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难以获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凭据。实施“反向开票”后,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若开具专用发票,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抵扣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抵扣链条进一步畅通,其购进支出还可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作为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从而解决成本税前列支堵点问题,使资源回收行业的税费政策运行更加顺畅。 ——明优惠。为更好落实“反向开票”措施,《公告》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明确对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经营主体给予支持。一是允许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出售者,多数属于持续经营,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税费后也实现了按期纳税。为落实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二是给目前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一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权。《公告》允许纳税人可在2024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变更增值税计税方法,给了纳税人又一次选择权,便于纳税人在实施“反向开票”后,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三是做好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衔接。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制定出台《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时,为避免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怠于取得发票而带来上游环节偷逃税款漏洞,明确要求“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后才能享受优惠。实行“反向开票”后,部分符合规定条件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资源回收企业,也可适用“反向开票”。为保障这部分纳税人充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公告》明确,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反向开具的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增便利。《公告》充分考虑了资源回收企业实行“反向开票”的便利性。对于资源回收企业而言:一是各类票种均可开具。资源回收企业既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数电票)反向开票,也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控票)反向开票,无需更换当前的开票系统。二是商品编码单独设置。税务部门专门设置了“报废产品”类编码,覆盖“废钢铁”“废塑料”等十大主要报废产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均可适用。三是开票额度因需调整。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进、销都需要开具发票,原有的发票开具额度需求有所提高。对此,《公告》允许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对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而言,此前按照规定,销售报废产品需要按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应税费,实行“反向开票”后,《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规定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有效减轻了自然人的办税负担。除上述措施外,《公告》还明确,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利用新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便利度,资源回收企业、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的获得感将持续增强。 ——增规范。实行“反向开票”,通过税收政策的规范适用、执法标准的全国统一,更加有效地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一方面,降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经营风险。此前,我国从事报废产品回收业务的自然人往往不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不为购买方开具(或代开)发票、不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实施“反向开票”后,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其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缴纳,在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的同时,也降低了从事回收业务自然人的税收和经营风险;从长期来看,前端收废环节的“阳光化”经营,还将进一步助推销废、用废等后端环节“去风险”,从而促进整个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规范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规范资源回收企业行为降低虚开发票风险。《公告》对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提出了建立收购台账、对回收业务真实性负责、严格进行税前扣除管理等要求,并在税费政策执行标准和口径方面做到规范统一,旨在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严防不法分子投机钻营,支持合规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增效率。为最快速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尽快释放政策效应、回应社会预期、满足资源回收企业开票需要,《公告》明确自4月29日起有“反向开票”意愿的回收企业,即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完规定的简单程序后,就可第一时间便捷实现“反向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税务职能作用,加力落实落细实施“反向开票”各项工作任务,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提效能、优环境。 一是着力实现政策运行更加顺畅。密切跟进“反向开票”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及时收集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优化征管系统和操作流程,让纳税人更有获得感,为扎实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 二是着力确保税费服务更加便利。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筛选符合资源回收行业“反向开票”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点对点”及时推送所涉及的政策规定,并进行专项辅导,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操作,为扎实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提效能”。 三是着力促进行业秩序更加规范。一方面,营造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环境。税务部门主动加强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协作,着力强化协同管理和精准服务,努力以税收政策的运行畅通、服务措施的持续优化、执法标准的全国统一,进一步为相关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另一方面,营造法治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健全针对“反向开票”的税收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分析各地区政策落实情况,对不法分子利用“反向开票”进行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露头就打,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守法企业更好发展,促进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良性循环,为扎实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优环境”。 点击查看链接详情: 》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实施办法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提效能优环境 推荐阅读: 》 税务总局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实施办法 如何影响再生金属未来发展? 作为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生金属资源行业在工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环保政策的加强和能源危机的加深,再生金属资源具有其无可比拟的环保性和经济性。然而,再生金属资源产业的发展同样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特别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再生金属资源行业的发展已不再局限于单一国家或地区,而是涉及全球范围的利益认同、资源共享和技术交流。同时,再生金属资源的回收利用和行业标准制定等问题也需要全球各国共同协商和解决。尤其目前全球范围内再生金属供应日趋紧张,优化再生金属资源行业的产业链结构成为当前行业的燃眉之急。为加强国际间行业同仁的交流合作及应对未来产业变化,加强产业链的协同交流,互通互识,更深入全面了解全球范围内的再生金属资源相关政策导向及市场发展情况,中国再生资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与上海有色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携手,计划于2024年6月24-28日于马来西亚召开2024全球再生金属产业链高峰论坛,届时将以全球视角探讨再生金属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促进全球相关企业的合作交流,此次会议将提供一个交流观点、分享成功经验、探讨行业发展的重要平台。SMM希望通过此次会议,充分发挥再生金属资源行业内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互补优势,共同推动再生金属资源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期待与各位同仁一同携手,共谋行业全球发展蓝图! 欲知更多“反向开票”对再生金属行业的影响,敬请参与 2024全球再生金属产业链高峰论坛

  • 税务总局: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实施办法 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提效能优环境

    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大决策部署,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力提升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部署。今年2月2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就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作出部署。3月7日,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明确要求“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 税务总局闻令即动,立即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行业协会和企业及基层税务部门意见建议,完善业务制度、细化操作办法、优化信息系统、制发公告文件,迅速推进政策措施落地。最新出台的《公告》主要内容可概括为“明范围、明抵扣、明优惠、增便利、增规范、增效率”六个方面: ——明范围。《公告》明确了实行“反向开票”的开受票方范围。开票方为资源回收企业,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实行“反向开票”必须具备从事相关回收行业的资质,同时还需要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受票方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若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明抵扣。目前,从事社会化资源回收的前端自然人往往采用“不带票销售”方式将报废产品销售给资源回收企业,资源回收企业缺少“第一张票”,既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难以获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凭据。实施“反向开票”后,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若开具专用发票,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抵扣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抵扣链条进一步畅通,其购进支出还可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作为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从而解决成本税前列支堵点问题,使资源回收行业的税费政策运行更加顺畅。 ——明优惠。为更好落实“反向开票”措施,《公告》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明确对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经营主体给予支持。一是允许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出售者,多数属于持续经营,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税费后也实现了按期纳税。为落实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二是给目前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一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权。《公告》允许纳税人可在2024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变更增值税计税方法,给了纳税人又一次选择权,便于纳税人在实施“反向开票”后,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三是做好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衔接。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制定出台《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时,为避免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怠于取得发票而带来上游环节偷逃税款漏洞,明确要求“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后才能享受优惠。实行“反向开票”后,部分符合规定条件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资源回收企业,也可适用“反向开票”。为保障这部分纳税人充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公告》明确,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反向开具的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增便利。《公告》充分考虑了资源回收企业实行“反向开票”的便利性。对于资源回收企业而言:一是各类票种均可开具。资源回收企业既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数电票)反向开票,也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控票)反向开票,无需更换当前的开票系统。二是商品编码单独设置。税务部门专门设置了“报废产品”类编码,覆盖“废钢铁”“废塑料”等十大主要报废产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均可适用。三是开票额度因需调整。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进、销都需要开具发票,原有的发票开具额度需求有所提高。对此,《公告》允许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对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而言,此前按照规定,销售报废产品需要按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应税费,实行“反向开票”后,《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规定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有效减轻了自然人的办税负担。除上述措施外,《公告》还明确,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利用新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便利度,资源回收企业、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的获得感将持续增强。 ——增规范。实行“反向开票”,通过税收政策的规范适用、执法标准的全国统一,更加有效地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一方面,降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经营风险。此前,我国从事报废产品回收业务的自然人往往不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不为购买方开具(或代开)发票、不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实施“反向开票”后,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其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缴纳,在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的同时,也降低了从事回收业务自然人的税收和经营风险;从长期来看,前端收废环节的“阳光化”经营,还将进一步助推销废、用废等后端环节“去风险”,从而促进整个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规范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规范资源回收企业行为降低虚开发票风险。《公告》对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提出了建立收购台账、对回收业务真实性负责、严格进行税前扣除管理等要求,并在税费政策执行标准和口径方面做到规范统一,旨在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严防不法分子投机钻营,支持合规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增效率。为最快速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尽快释放政策效应、回应社会预期、满足资源回收企业开票需要,《公告》明确自4月29日起有“反向开票”意愿的回收企业,即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完规定的简单程序后,就可第一时间便捷实现“反向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税务职能作用,加力落实落细实施“反向开票”各项工作任务,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提效能、优环境。 一是着力实现政策运行更加顺畅。密切跟进“反向开票”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及时收集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优化征管系统和操作流程,让纳税人更有获得感,为扎实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 二是着力确保税费服务更加便利。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筛选符合资源回收行业“反向开票”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点对点”及时推送所涉及的政策规定,并进行专项辅导,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操作,为扎实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提效能”。 三是着力促进行业秩序更加规范。一方面,营造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环境。税务部门主动加强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协作,着力强化协同管理和精准服务,努力以税收政策的运行畅通、服务措施的持续优化、执法标准的全国统一,进一步为相关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另一方面,营造法治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健全针对“反向开票”的税收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分析各地区政策落实情况,对不法分子利用“反向开票”进行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露头就打,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守法企业更好发展,促进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良性循环,为扎实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优环境”。 点击查看链接详情: 》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实施办法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提效能优环境 欲知更多“反向开票”对再生金属行业的影响,敬请参与 2024全球再生金属产业链高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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