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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上午,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了“湖南湘江新区创新平台项目申报和评价辅导培训会议”。会上对湘江新区2023年获批的36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和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了集中授牌,湖南锐异资环科技有限公司受邀参会并授牌“危险固废资源化利用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此次创新平台申报和评价辅导培训会议群英荟萃,有240多家企业齐聚一堂。省发改委、市发改委领导为企业答疑解惑,让企业更好地了解项目申报的内涵和精神,同时也认识到自身与其他企业的区别与差距。有助于企业明确目标,有的放矢,进一步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在后续的平台申报中能积极准备,从容应对。 锐异资环致力于攻关危险废物治理领域的行业难题,相继突破了废旧铅酸蓄电池、高砷物料、电镀污泥等危险固废资源化利用瓶颈,为危险固废无害化、减量化和有色金属资源循环利用做出了重要贡献。获批“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是省发改委对公司研发和工程转化能力的肯定,未来公司必定在“危险固废资源化利用”领域深耕细作,时刻以助力国家实现节能减排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为己任,力争成为本领域的技术引领者,向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迈进。
8月2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我部于2022年2月印发《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巩固提升试点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切实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生态环境部决定对“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该《意见稿》中提到,一是试点工作要求与《试点通知》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并按要求将辖区内年度试点工作总结报送我部。 二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对收集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将其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 三是新建和已建收集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鼓励收集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 以下是具体原文: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我部于2022年2月印发《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巩固提升试点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切实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8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张龙 电话:(010)65645786 邮箱:hwmd@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3. 《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8月23日 (此件社会公开) 点击跳转原文链接: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新修订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2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负责人就《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答记者问。其表示,《贮存标准》主要修订了以下六个方面内容:一是增补完善了相关术语和定义。二是增加了“总体要求”,将贮存设施设置要求、分类贮存要求、环境污染防治、识别标志、信息化管理、设施退役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原则性要求纳入“总体要求”。三是细化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类,补充了贮存点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四是完善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要求。五是修订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污染防治、运行管理和退役要求。六是补充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应急要求。 具体原文如下: 关于发布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的名称、编号如下: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以上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废止。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生态环境部 2023年1月20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2月3日印发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负责人就《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新修订的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以下简称《贮存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贮存标准》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订《贮存标准》? 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破坏环境违法行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提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要求修订危险废物贮存等污染控制标准规范。 原《贮存标准》已颁布二十多年,随着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和利用处置方式等发生变化,危险废物贮存的环境压力和环境风险防控难度显著增大,亟需修订《贮存标准》进一步规范我国危险废物贮存的环境管理,防范环境风险。 修订《贮存标准》是贯彻落实党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问:《贮存标准》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 本次修订从当前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防控形势和环境管理实际需求出发,贯彻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总体要求,全面防控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 一是精准强化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要求。根据我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形式和危险废物特性,细化贮存设施和场所分类,在此基础上根据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特征提出分级的污染防治技术和环境管理措施,既做到分类分级精准管控,又减轻部分企业的负担。 二是科学提出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对不同贮存条件下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特征进行科学分析评估,提出针对性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防腐和防止无组织排放等污染防治技术要求,科学防控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 三是依法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落实《固废法》关于环境风险科学评估、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以及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选址、识别标志设置等方面的要求,提出可操作性更强的措施,依法强化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 问:《贮存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贮存标准》主要修订了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增补完善了相关术语和定义。增加了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贮存罐区、贮存点和贮存分区等贮存设施(场所)相关定义,补充完善了包装、容器和包装物、相容等定义。 二是增加了“总体要求”。将贮存设施设置要求、分类贮存要求、环境污染防治、识别标志、信息化管理、设施退役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原则性要求纳入“总体要求”。 三是细化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类,补充了贮存点相关环境管理要求。根据贮存危险废物类型和贮存设施结构形式的不同,将贮存设施分为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贮存罐区等四种类型,并有针对性提出了建设和使用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当产废量较少或临时中转时可采用贮存点的形式贮存。 四是完善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要求。依据《固废法》,结合2013年发布的原《贮存标准》修改单,进一步完善了贮存设施建设的选址要求;同时,系统地提出了贮存设施建设的“一般规定”和各类贮存设施的建设要求。 五是修订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污染防治、运行管理和退役要求。全面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固体废物管理要求,将贮存设施退役要求调整至“总体要求”中。 六是补充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应急要求。从应急预案管理、人员、装备、物资和预警响应等方面提出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应急要求。 此外,鉴于《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已对医疗废物有关贮存要求作了规定,危险废物标签相关内容也已整合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中,本标准删除了医疗废物有关要求及原附录A和附录B危险废物标签相关内容。 问:为什么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了细化分类? 答: 原《贮存标准》主要规定了危险废物仓库式和堆放两种贮存形式的污染控制要求,但我国危险废物存在来源多、种类和特性复杂以及贮存规模差异大的特点,导致其存在多元化的贮存形式需求。此外,在不同贮存形式下,危险废物的污染途径不同,其污染控制要求也存在差异。本次修订结合实际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细化为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贮存罐区等4种类型,以满足多样化的贮存需求,并分别提出针对性的污染控制要求。 贮存库为仓库式贮存设施,可用于贮存各类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应根据废物类型注意做好分区隔离措施,并根据贮存废物的危险特性和污染途径等采取相应的液体意外泄漏堵截、气体收集净化、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 贮存场为具有防雨顶棚(盖)的开放式贮存设施,主要用于堆存不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大宗危险废物。贮存场应特别注意防雨和地面径流等外源性液体进入,同时还应做好场内废水废液导流收集,做到贮存过程不增加废物量,并保证废物不扬散、不流失。 贮存池为具有防雨功能的池体构筑物,用于贮存单一类别的液态或半固态废物。贮存池应特别注意强化池体的整体防渗和基础防渗,同时应做好防止雨水和径流流入,以及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防范工作。 贮存罐区为由一个或多个罐体及相关附属设施构成的固定式贮存设施,用于贮存液态废物。贮存罐区应特别注意做好围堰的建设,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和液体意外泄漏堵截等防范措施,妥善处理围堰内收集的废水废液等。 此外,对于不同形式的贮存设施,还应根据贮存危险废物的特点,重点关注环境风险防控的薄弱、易损环节等,并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 问:新增危险废物贮存点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 我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中存在数量众多的小微产废单位,其具有危险废物产生量少、分布较为分散、环境风险相对较低等特点,且部分单位不具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条件,危险废物贮存需求与其他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不同,亟需适用于贮存小量危险废物的贮存形式。 此外,部分产废单位具有在生产线附近中转存放生产或新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实际需求,而原《贮存标准》中无针对此类情况的管理规定,因此,需针对此种情形设置明确的污染控制要求。 针对以上两种情形,本次修订特意增加了贮存点的相关要求。相关单位可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包装形式和污染途径等,采取比较灵活且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简化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显著降低小微产废单位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成本。 问:为了更好地宣贯《贮存标准》,相关单位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 危险废物贮存相关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评估风险。对照标准要求,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类型选择、选址、建设、运行、管理到危险废物包装、分类存放和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和运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不满足标准要求的立即部署相关整改措施。 二是切实提标改造。需要改造的,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贮存设施的提标改造;提标改造过程中涉及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变更的,应及时向贮存设施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注意妥善安置现存的危险废物和提标改造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不造成扩大或新产生环境风险。 三是规范运行设施。定期对贮存设施运行情况、危险废物贮存情况、污染防治措施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评估、监测,确保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持续达标。 四是强化智慧监管。特别是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提升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水平。 与此同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标准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提高危险废物贮存相关单位防控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的能力,引导其落实《贮存标准》要求,提高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水平。 点击跳转原文链接: 关于发布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负责人就《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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